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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一)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现行《宪法》的这些条款中,可以引申出来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提供帮助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相关的规定。


  

  (二)立法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原则。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诉求,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域,公开公正原则是最基本的要求。救助公开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具体包括救助信息公开,救助程序和决定公开,救助的事实、理由、依据、金额等公开,救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公开。救助公正包括救助实体上的公正和救助程序上的公正。救助实体上的公正要求对同样情况按同样的标准救助,不偏袒,一视同仁。程序上的公正要求任何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应当平等地遵循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和社会要求获得合理的救助,救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救助程序行使救助。


  

  二是便捷及时原则。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救助那些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有效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才最需要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目的是为了使刑事被害人尽快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非常需要即时救助,例如:被害人身负重伤需要立即救治,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急需生活费等。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应尽量缩短审批时限,简化申请手续,设置特别应急程序,保证刑事被害人及时获得救助,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久拖不决,给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救助对象


  

  关于救助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新西兰实行在极为广泛的范围内,对被害者实行原则救助的制度。大多数国家把救助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救助只限于故意犯罪引起的案件被害人。有的国家规定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给予救助,如法国。我国的国家救助对象,无须区别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要区别被害人是身体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而应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是否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依据。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被害人,在犯罪者无力赔偿或少量赔偿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申请取得救助金:第一,被害人被致伤残花费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物质生活条件恶劣的;第二,被害人被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着落;第三,主要家庭财产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灭失,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第四,被害人死亡,使依靠其生活的人生活难以为济的;第五,因犯罪造成其他情况,致使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


  

  救助对象除了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之外,还应包括跟被害人有关联以及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有人称之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人称之为“被害人的遗属”,有人称之为被害人抚养、扶养、赡养的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遗属不一定就是被害人所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人,被害人所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人不一定就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遗属。所以,统一称之为“依靠被害人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比较贴切。


  

  (四)救助金额


  

  对被害人的救助金额的确定,应考虑这样几个因素:第一,被害人被害性质、受损害程度和自救能力。被害性质、损害程度严重和自救能力差的应多补,反之,可少补或不补。第二,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可少补或不补。第三,被害人是否通过其它法律程序得到赔偿,已获得损害赔偿的不补或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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