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和谐社会理论
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我国仍然存在很多不和谐和的因素,刑事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因素。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不能“以暴抑暴”,这是刑事司法领域的共识。另外,关注刑事被害人的生存状态,解决其生活困难,关注因严重刑事犯罪遭受身心摧残的刑事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刑事诉讼程序重在强调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显得困难重重。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处于不公正的弱势地位,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是不幸的,当他们这种不幸得不到社会同情与帮助时,被害人由于心里失衡而走向极端,矛盾可能会被极化,引发更不幸的事端。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必然对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进行积极救助,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以消除不和谐之音。
(六)社会福利理论
刑事被害人是社会亟待帮助的弱势群体,国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应履行保护被害人的职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悲惨境遇。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犯罪人致害而伤残、贫困,国家理应进行救助。
总之,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依据颇多,但国家责任理论更为明确合理,也符合政治与法律原理。社会契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谐社会理论是对国家责任理论的有益的补充,可以从各个层面上,对国家责任理论起到支撑作用。国家责任理论是从国家的责任或义务角度而言的,处于宏观且比较抽象的层面,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处于根基性的地位,但是,它并没有回答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等具体问题。因此,学术界有人提出以“社会福利论”对主流的国家责任说予以修正。社会福利论着眼于生活保障的目的来研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社会福利理论所持有的保障生活水平和重视结果公平的做法,是原有社会福利政策的扩大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根据社会福利说,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补偿对象应该仅限于因遭受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贫困的被害人,但是,把其他无辜被害人排除在外的做法有违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此外,社会福利说把补偿视为对被害人的一种“施舍”,因为国家可以施舍也可以不施舍,况且国家已建立了那么多的福利机构,也没有必要再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所以,在这种理念下,存在着不能保证刑事被害人得到补偿的可能性。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国家救助制度。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论依据,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都是有益的,都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所谓赔偿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只能要求罪犯个人竭尽所能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本谈不上完全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因犯罪者经济能力有限而得不完全赔偿。有些刑事案件,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被害人常因巨额医疗费,致残丧失生活能力,被害人生前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老人与孩子失去生活来源等情况而陷入生活困境。而犯罪人却没有任何经济能力,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得不到赔偿。还有一些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杀人者已偿命,犯罪人家属不愿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与补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也选择知难而退,不再提起附带要求其赔偿的民事诉讼。鉴于种种因素,在刑事案件中,能得到完全赔偿的被害人,寥寥无几。虽然,我国法学界在不断讨论探索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但终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济非常困难,得到的救济金的金额也少得可怜,根本解决不了生活困难问题。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救助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仍然应该顺应世界人权、人道主义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由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实际上的损失,使被害人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完全补偿,更好保障被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