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甲公司的数据库运行后的任何界面,原本总是体现甲公司的标志;而乙公司在借用他人数据库后,通过对页面的技术处理后,使原有页面不再体现甲公司标志,而是体现乙公司标志,这同样会侵权到作者的署名权。
甲公司还可以主张网站页面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即甲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其页面被乙公司修改,并由此主张修改权或改编权的权利主张。当然,这属于页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而并非对数据库法律保护范畴,笔者不再赘述。
二、甲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商标法提起诉讼?
在类似的“系统链接”的侵权案件中,乙公司为了让客户感受到自己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往往会在页面上删除甲公司的商标而使用自己的商标,在一般客户看来,这完全是乙公司在给他们提供服务,他们自然会把“功劳”记在乙公司头上,而完全不知道这是甲公司提供数据库服务。但需注意,乙公司的从始至终,并没有冒用甲公司的商标,显然,这并不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但乙公司的行为却类似于商标侵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反向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反向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侵权者更换注册商标;二,侵权者将更换的商品/服务投放市场;三,侵权者的上述行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同意。反向侵权行为虽未直接体现冒用他人商标,但该行为同样会在客观上降低、妨碍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对原商品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故而法律规定反向假冒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页面技术处理,撕去了甲公司的商标,转而贴上了自己的商标,一般客户完全会以为该项数据库服务,系乙公司提供的;并把功劳归结到乙公司身上;这无疑是对甲公司商誉造成损失。结合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来看,乙公司借用数据库的行为完全符合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第一,乙公司通过对页面的技术处理,从而更换了该数据库服务原本的商标(甲公司商标);第二,乙公司的商标会出现在用户使用该数据库的检索页面,这无异于侵权者将更换的商品/服务投放市场;第三,乙公司的“借用”行为并未征得甲公司的同意。因此,甲公司完全可以主张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三、甲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乙公司“借用”甲公司数据库之行为,实有搭便车之嫌。非但无偿利用他人的数据库,更有甚者,通过页面处理,去除他人标志,而加上自己商标,进行反向假冒,引发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显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乙公司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