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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慎罚”思想疑思与解惑

  

  考证历史,追根溯源,我们认为不能将“慎罚”想当然地解释为谨慎地施以刑罚,而是应当将之解释为要重视刑罚。“慎罚”其意即指:刑罚的适用,该重则重,该轻则轻,一切以能够实现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为适用依据。这才是真实的西周的“慎罚”!


  

  四、“明德慎罚”和宽严相济


  

  “明德慎罚”,作为西周的刑罚指导思想,“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28]“慎罚”是为了“明德”,动用刑罚必须要达到“明德”的效果。也即是说,在施行刑罚的过程中,要大力彰显统治者的宅心仁厚、爱民如子,动用刑罚要能够实现国家统治利益的最大化。怎样才能彰显国家统治者的这种美德呢?可想而知,一味地讲求宽缓刑罚,一味地讲求刑罚的宽容、人道、谦抑,这肯定是无法做到“明德”的,纵使它“明”了对犯罪人的“德”,但它失之彰显对广大社会民众的德。“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同志的残忍”。对国家统治者来讲,他不可能通过极力讨好社会上那一小撮敌对分子或人民公敌,而得罪整个天下百姓,这是本末倒置的,是一种“失德”。要“明德”,就必须对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该严厉惩罚的就得严厉惩罚,该从轻处理的就得从轻处理,这样才能治国安邦,才能得民心,因而才能“明德”。


  

  通过动用或严厉或宽缓的刑罚,能够彰显国家统治者的“德”,实现国家统治利益的最大化,故统治者向来就非常珍视刑罚这一国家统治工具。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都会明确要求自己治下施行刑罚的官员应当灵活能动地操纵、利用刑罚,只要能够“明德”,只要能够实现国家统治利益的最大化,该打击的犯罪就应坚决予以打击,该宽容的犯罪也毫不含糊地予以宽容。


  

  必须注意,“明德慎罚”的视角是一个统治者的视角,所谓的“明德慎罚”,是统治者自认为必要的各种各样的轻重刑罚形式。由于利益具有相同性,一般而言,国家统治者和一般民众具有相同的利益视角,因此,统治者所要“明”的“德”,也会是一般民众所要达到的刑罚目的。但是,国家统治者和一般民众的视角有时也会有相异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统治者所要“明”的“德”却并非是一般民众所要达到的刑罚目的,比如某些政治犯,一般民众认为该犯人的行为其实是为民请命、敢为天下先,[29] 而国家统治者则会认为该犯人是罪大恶极、罪不容赦。对国家统治者而言,只有对这样的罪犯处以极刑,才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又比如某些从外国入侵的军事犯,一般民众认为该犯人是罪恶滔天、杀之尚不足以平民愤,但国家统治者却往往会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而予以赦免。


  

  所以,对一个国家而言,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刑事政策,没有固定的重刑政策,也没有固定的轻缓刑罚的政策,是重是轻,一切以时间地点的变换为条件,一切以统治利益的需要为依归。正因为此,我国历来就有“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30] 的刑事策略,有“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31] 的政策设想,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32] 的说法。《周礼》中也讲到,“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其中所谓的“三典”就是:“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33] 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刑罚在不断地被调整、改变。对于一个国家来讲,重视国家利益,刑罚的配置以国家利益的取舍为中心,这是必然的。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必要的。


  

  人们的知识体系是相异的,思想是纷呈的。有人认为治国要用重典,有人认为治国要用轻典。之所以有人将西周的“慎罚”刻意地解释为宽缓刑罚,这也不过是解释者在表达自己一种轻典治国的理念和设想。然而,治国之典并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先阵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34] 国家必须灵活地运用刑事政策,应形势的变化而随机应变,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相济,才能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大化国家的统治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西周的“慎罚”思想也正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它蕴含着历久弥新的刑罚哲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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