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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慎罚”思想疑思与解惑

  

  刑罚的运用是具有阶级性的,对于统治者而言,刑罚的正确运用应当是一种政治性运用,是一种技术性运作,也是一种能实现自身统治利益最大化的运作。我们认为,刑罚权是国家掌握的统治权之一,所以,只要能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并运用社会可接受的处理方式,统治者就会并且也有必要巧妙地运作刑法,或者惩罚犯罪,或者抑制犯罪,或者利用犯罪,或擒或纵,或攻或守,或张或弛,对犯罪进行符合刑法任务和宗旨的灵活的技术性处理。[23]


  

  所以,对于统治者而言,重视刑罚肯定不等于谨慎地施行刑罚,更不等于要追求刑罚的宽容、人道、谦抑、保护犯罪人人权。重视刑罚,就是要注意刑罚对维护自身统治的作用,该用刑罚的时候就要毫不迟疑地启动刑罚机制打击犯罪;不需要动用刑罚的时候,则可以施以恩遇,感化其心。只有这样软硬兼施、恩威并济,才能达到最佳统治效果。


  

  “慎罚”,重视惩罚,也就是刑罚的运用应当以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周公叮嘱康叔:“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24] 其大意是:你审理案件,适用刑罚,该用刑的就用刑,该杀的就杀,千万不能放纵犯罪,凭个人意志处断案件。委派年幼的康叔前往多事的殷地实行统治,周公始终是放心不下的,他怕这个年青官员恣意行事,对国家不利,所以耳提面命,苦口婆心,要其“慎罚”,唯恐言有不及。


  

  重视刑罚,重视刑罚对维护统治的作用,并不等于要一味的施以重刑,也不等于要一味的施以轻刑,而是要讲求刑罚的灵活运用,该重则重,该轻则轻,轻重适宜。西周统治者对殷地民众喝酒的刑罚处理,就使其“慎罚”的精神本质昭然若揭了。周公对康叔说:“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25] 其大意是说:假如有人向你说有殷民在聚众饮酒,不要放过他们,要全部拘捕送到都城来,全部杀掉。但是,如果是殷地旧臣百官有饮酒的,不用杀他们,只需教育他们。有了这些明白的告示,他们仍屡教不改,我就会杀掉这些顽固分子。


  

  禁止殷民饮酒,动用杀刑,刑罚何其重也!但对于统治者来讲,这种重刑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聚众饮酒,会以酒壮胆,进行叛乱活动,危害西周统治的稳固。对于可能危害统治安全的犯罪,历来是最严重的犯罪,在统治阶级看来,这种犯罪当然是罪大恶极,当然要处以极刑。动用有利于统治的刑罚,哪怕是死刑,这也无疑是重视刑罚,是“慎罚”的表现。


  

  对殷官饮酒,予以教化,屡教不改而后才诛之,相比殷民的刑罚而言,又何其轻也!但对于西周领导层而言,这种轻刑也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要实现对殷地的有效管理,还必须得依靠殷地官吏的鼎力相助,如果得不到殷官的大力支持,对殷地的统治会遇到种种障碍。在西周领导层看来,殷官是必须大力争取的对象,对其必须施以恩遇,将之感化。这种“勿庸杀之,姑为教之”的轻刑化政策,虽然对殷地普通老百姓失之公平,但对西周统治者来讲,却无疑也是重视刑罚,是“慎罚”的具体表现,因为这能够维护统治者的最大利益。


  

  重罚、滥罚,不一定就违背西周“慎罚”的基本精神;宽容、轻缓,也不一定会违背西周“慎罚”的基本精神。关键是要看这种重罚、滥罚,这种宽容、轻缓,是否有利于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则是“慎罚”,不利于则是不“慎罚”。我们所掌握的有关西周的刑法材料中,体现重罚思想的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如西周率先规定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八种重罪,即“八刑”,此“八刑”成为了后世封建刑法“十恶”的渊源。“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26]“不孝”是指不孝父母,“不睦”是指臣子不敬君王,“不婣”是指男女不以义交,“不弟”是指不尊敬兄长,“不任”是指诈骗,“不恤”是指父母丧不以礼葬,“造言”是指制造谣言,“乱民”是指聚众叛乱。[27] 在这“八刑”之中,“乱民”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此作为最重之罪处之以极刑符合制刑原则;但是,将违反道德人伦或者轻微犯罪的“不孝”、“不睦”、“不婣”、“不弟”、“不任”、“不恤”、“造言”也规定为最重之罪处之以极刑,则失之过苛了,有明显的重刑、滥刑之嫌。当然,重刑、滥刑也只是西周刑法思想某一个方面的表现,有关西周的刑法材料当中同时还包含了大量体现轻刑思想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成为了现世学者津津乐道的西周谨慎用刑、用刑人道的证据。就西周社会而言,不存在单纯的重罚、滥罚思想,也不存在单纯的轻刑、宽刑思想,重罚思想和宽刑思想是并行不悖的。无论是重罚还是宽刑,都体现了西周统治者重视刑罚对维护统治的作用,都是其所谓“慎罚”思想的生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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