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周公这种轻罪重刑的思想和其绝对法定死刑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对于轻罪要处以重刑,对于绑架罪、多人合伙盗窃罪和抢劫罪,都要处以绝对确定的死刑,这两种做法都是追求重刑威慑和重刑报应,在重刑这一点上,两者找到了默契。
其实,《康诰》中展示周公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刑思想的内容还是很多的。例如周公谆谆教诲令他极不放心的年幼的康叔道:“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今惟民不静,未戾厥心,迪屡未同。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不怨。惟厥罪无在大,亦无在多,矧曰其尚显闻于天。”
这段话的大意是:要对殷地实行严格的监控。殷民多次不奉周命,发生暴乱,需要用刑罚镇压。在惩罚犯罪时,不在于罪之大小,而在于只要当争讼时其犯罪的预谋已表现或者传闻出来,就要给予处罚。[12] 只要有犯罪预谋或者有犯罪传闻,就要对之予以刑罚处罚。非常明显,这种惩罚其时间太过提前,惩罚的标准也太过武断。经验清楚地告诉我们,这样的刑事政策肯定会草菅人命,肯定会造成冤假错案泛滥成灾。这种治国方略更加鲜明地说明了周公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重刑思想,它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周公并没有在谨慎施行刑罚,而是有为达政治目的而滥施刑罚之嫌。
另外,很多学者认为“罪疑从轻,罚金赎罪”是西周时期一种有利被告的做法,体现了“慎罚”思想。其实,西周时期的“罚金赎罪”并没有体现谨慎刑罚的思想。其理由有两点。其一,“罚金赎罪”其适用前提极不可信。“罚金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疑罪”,只需要是有犯罪嫌疑而无法说明清楚的人,而不需要是真正已经被定罪者。[13] 其二,“罚金赎罪”过于严苛。西周政策制定者要求处以财产处罚的时候必须“报以庶尤,永畏惟罚”,[14] 也就是西周统治者认为:对犯罪所处的财产处罚,必须要超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只有这样做,才能使人永远畏惧。[15] 这里处理疑罪时的“罚金赎罪”无疑也属于财产处罚的一种,所以,其处罚的量也必须超过所涉嫌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古老的报应理念有等害报应、等量报应、等比报应三种报应观,[16] 这三种报应观所支配的刑罚量皆没有超过犯罪结果量。可见,西周“罚金赎罪”的超量报应观念甚至比原始的同态复仇还要严厉。另外,众所周知,每一次犯罪,其犯罪嫌疑人多不是单一的。只要有犯罪嫌疑,说不清楚,就要对之处以比所涉嫌犯罪结果更重的处罚,这明显就方便了国家对民众的大肆盘剥,方便了官吏大肆搜刮民脂民膏。所以,西周时期的“罚金赎罪”不但不够谨慎,不有利于被告,反而可能构成对被告极为严重的伤害。这种对社会民众极为有害的做法,并不能作为西周统治者谨慎刑罚的表现,而恰恰可以将之作为统治者滥施刑罚的明证。
以上我们列举了一些西周时期张扬重刑思想的证据,就我们所掌握的材料来看,这样的证据是不胜枚举的。当然,我们搜罗西周一代的重刑证据,并不是为了得出西周是一个崇尚重刑朝代的结论。我们的目的只是为了提出我们的疑问:西周的“慎罚”是否真的可以被解释为“谨慎地施行刑罚”?“慎罚”是否真的展示了西周时期刑罚宽容、人道、谦抑、保护犯罪人人权的特色?
据《尚书》记载,周武王伐纣,作《泰誓》三篇[17]、《牧誓》一篇[18],宣布了商纣王穷奢极欲、滥杀滥罚的各种罪状。推翻商纣残暴统治的周朝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吸取了经验教训,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周礼》,用以规范刑事审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商纣的重刑滥罚。但是,仅此历史事实尚不足以消除我们的一系列疑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朝着不利于“谨慎地施行刑罚”的解释论方向发展,西周时期的种种重刑表现引起了我们的关切和怀疑。可以肯定,西周时期的刑罚制度无疑有其谨慎的一面,如“谨慎地施行刑罚”解释论者所提到的西周反对族株连坐即是其明证;但是,也毫无疑问的是,西周时期的刑罚制度又有其极不谨慎的一面,且该不谨慎的一面似乎还很容易找到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