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诸两周时期的刑法,依然是一部充满原始气息的野蛮刑法。《尚书?康诰》有云:“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在这里,发表训辞的领导人周公谈到了三种重罪。一是“寇攘”。“寇攘”是指掳掠人使其家属以粮食来赎人,这即是我们现代刑法所讲的绑架罪。二是“奸宄”。多人合伙自内窃取财物的是奸,多人合伙自外窃取财物的是宄。三是“杀越人于货”。这种犯罪就是杀人或使其跌倒而抢劫其财物的犯罪,相当于我们现代刑法的抢劫罪。对于这三种犯罪的犯罪人,周公认为都是“暋不畏死”,也即是都是些亡命之徒,对之都要“罔弗憝”,都要判处死刑。[10]也就是对于绑架罪、多人合伙盗窃罪和抢劫罪,都要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死刑。这样的刑罚制度,不能不说是带有浓厚原始报复情结的重刑。毫无疑问,在原始的重刑氛围里,周公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时代,他身上也应相当程度上流淌着重刑主义的血液。
事实进一步加深了我们的疑虑,在一个报应观念尚如此强烈的时代,周公作为一个一定程度上抱有原始重刑思想的实际上的国家领导人,他怎么会超越自己的时代和使命,一跃而成为了一个跨时代的“慎罚”代表?
让人产生疑虑的证据尚不止于此。对于传统刑法学者所确信的西周刑法区分惯犯与偶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说法,有学者予以了有力的否定。著名法学家蔡枢衡教授及其高足宁汉林教授采用音韵学、训诂学方法,对《康诰》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考证。他们认为,“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中,“敬明乃罚”的敬是慎的借字。明是定的借字。定是决定。乃是汝,指罪犯。罚是刑的借字。“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的人是指犯罪的人。“有小罪”,是指所犯的罪是小罪。“非眚”的非是否定词。眚是指天象变化,如雨旱不及时,引伸为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中要采取自救行为,即现代刑法学上所讲的紧急避险。“乃惟终”的乃是就。惟有独、只等意。终是重的借字。“自作不典,式尔”的自是指犯罪人自身。作是为。典即刑法的典册。“式尔”的式是适的借字。尔是代词。“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中厥指犯罪人。“有厥罪小”,实是指犯罪人所犯的是小罪。“乃不可不杀”就是不可不处以刑罚。“乃有大罪”,即就会犯大罪。“非终”,实是非重,也就是基于犯罪率上升,犯重罪的日趋增加,最后非用重刑镇压不可。“乃惟眚灾”,实是乃惟省哉,也就是说这是值得深思的啊!整句的意思是:应当慎重决定对罪犯应处的刑罚。犯罪人犯的虽是小罪,如果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所采取的紧急避险,就只能加重处罚。对小罪加以处罚,就可以制止犯大罪,如果对小罪不处以刑罚,就会促使犯罪人犯更大的罪行。这是值得深思的啊!所以必须适用刑罚处罚。[11]
对于同一段古文,不同研究者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一种认为是区分偶犯和惯犯、故意犯和过失犯的“慎罚”的做法,另一种却认为是对小罪也要处以重刑的重刑报应做法,结论完全相反。到底哪一种结论更为可信呢?笔者认为,蔡枢衡、宁汉林教授的结论应更为可取。其原因有二。第一,方法优势。宁汉林教授等运用音韵学、训诂学的方法还原古文字原貌,比单纯从语言的现代意义入手推断古文词义,能得出更为可靠的结论。第二,符合历史背景。西周时期,尚是一个文明开化不完全的时代,刑法尚残存着草创时期的野蛮特色,重刑思想镶嵌其中,实是必然之事。两种解释相较而言,蔡枢衡、宁汉林教授的解释应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