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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慎罚”思想疑思与解惑

  

  第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责自负。西周刑法反对“罪人以族”的做法,强调了“父子兄弟,罪不相及”,[4]“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5]罪止于犯罪行为人一身,而不牵涉到犯罪人之外的任何人,其谨慎处罚的精神显而易见。


  

  第三,反对滥罚无辜,主张教化。西周初期统治集团告诫各级官员要认真地进行审判,对原殷商领地官吏们违法饮酒的行为,“勿庸杀之,姑为教之”,[6]以教代罚,以教代杀。这实可谓宅心仁厚,爱民如子,慎之又慎了。


  

  第四,罪疑从轻,罚金赎罪。西周的重要法律性文件《尚书?吕刑》明确要求:“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孔颖达疏引《正义》解说道:“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即是说,对可能判处“五刑”的疑狱,可以减等而按“五罚”处理。这即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官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的处理方式了。如判处罚金仍可能有问题,则应赦免犯罪嫌疑人。这种审慎对待疑狱的刑事处断方法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极为有利于被告人。[7]


  

  揣摩以上学者们的推断和概括可知,西周时期的所谓“慎罚”,即是要谨慎小心地区分偶犯和惯犯、故意犯和过失犯,对偶犯和过失犯要网开一面,从宽处理;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人的利益,只惩罚犯罪人本人,不要罚及无辜;要尽量不使用刑罚而要重视教育,最好的教育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树立有利被告的理念,在法律和事实存在疑问的时候,要做有利被告的解释。总之,这种“慎罚”的刑法思想,似乎是一种完全从犯罪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刑法理念,是一种非以国家为中心,而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法主张,是一种以保护犯罪人基本人权为着眼点的刑法关怀,是一种充满着人道主义慈祥、温情和浪漫的超现代刑法宽容。由此,甚至有论者毫不掩饰自己对这一“慎罚”经典刑法思想的衷心倾慕,该论者明确无误地表达道:这种“慎罚”主张,“它不仅有谨慎判刑的意思,也有减省刑罚的意思。蕴含轻刑化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对现代法制具有重要价值。”[8]


  

  在论述者们秀丽的笔锋下,“慎罚”思想似乎超越了时空,摆弄着现代化刑法理想的身姿,尽显宽容、人道、谦抑、保护犯罪人人权之本色。


  

  二、“慎罚”学说悬疑


  

  在文明刚刚冒出嫩芽而尚未脱离上古野蛮气息的西周时代,复仇、报复、报应思想还极为严重,刑法还充斥着浓厚的重刑报应和重刑威慑的原始色彩。“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9]在这样一个动辄杀人、在闹市展示血腥杀人、展示肉体制作技术的时代,令人瞠目结舌的是,社会上却到处洋溢着一种谨慎用刑、刑法谦抑、刑法人道、有利被告、保障犯罪人人权的刑法思想,而且这种思想还超越了社会一般人的思维界域,而上升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领导人制定大政方针时的指导思想,且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三令五申,念念不忘,真有点让人难以置信!在这样野蛮的刑法时代,谨慎施行刑罚的思想真的有这么流行,甚至成为了主流刑法思想?领导人的治国方略真的就有这么温情脉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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