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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慎罚”思想疑思与解惑

西周“慎罚”思想疑思与解惑


冷必元


【摘要】法史学界一般将西周的“慎罚”解释为谨慎地施加刑罚,认为其体现了宽缓、人道、谦抑的刑罚思想。但是,西周时期比比皆是的重刑、滥刑的事实让人对这一结论产生了怀疑。实际上,在西周的语境中,“慎”应训为“重”,“慎罚”即是要重视刑罚的适用。“慎罚”其意即指:刑罚的适用,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一切以能够实现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为适用依据。西周的“慎罚”思想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
【关键词】“慎罚”;谨慎;重刑;重视
【全文】
  

  “明德慎罚”是西周重要的治国策略,当时的国家领导层一再明确地强调了这一治国指导思想。周公(当时国家的实际领导人)曾封康叔为殷地的管理者,在康叔走马上任之前,周公发表了一篇训辞。在这篇训辞中,周公告诫未来殷地的领导,应该奉行“明德慎罚”的管理方针,周公说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1]周公的这一治国思想一以贯之,在后来一次对地方官员的训示中,他又提到:“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2]在西周统治者的下意识中,“慎罚”这一刑事处断方式具有举足轻重的政治法律意义。


  

  长期以来,西周“慎罚”的刑法思想也受到了我国学界的备至推崇,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这一传统刑法论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较为详尽地阐述了“慎罚”思想的时代意义,这无疑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是,不无遗憾的是,在探讨“慎罚”的时候,到底何谓“慎罚”?对于这一带有基础性质的问题,学者们的论述却往往失之片面和主观,让人疑虑连连。


  

  一、学界对“慎罚”之解读


  

  要探析西周“慎罚”的刑法思想,首先就必须明确“慎罚”一词在西周时期所具有的刑法意义。判断古代词语含义的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可以利用构词法推断词义,可以根据说明性词语推断词义,可以利用上下文相关信息推断词义,也可以利用词语现有的意义推断词义,等等。在对“慎罚”刑法含义的解释中,学者要么是利用“慎”字现有的意义推断词义,要么是利用上下文相关信息推断词义,要么是两种方法综合运用得出词义。


  

  法史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所谓“慎罚”,即是谨慎地施行刑罚,刑罚要适中。[3]这种解释方法从“慎”字的现代意义即谨慎小心着眼,得出了“慎罚”的古代意义。学者们还极为一致地认为,根据当时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西周统治者谨慎地施行刑罚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分惯犯与偶犯、故意犯与过失犯,惯犯、故意犯重处,偶犯、过失犯轻处。在西周的法律性文件《尚书?康诰》中载明:“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传统刑法史学理论认为,这里的“眚”即是我们现代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非眚”即是故意,“非终”即是偶犯,“惟终”即是惯犯。整句的意思是说:你要谨慎地定罪处刑。人有小罪,不是因为过失,而是故意犯罪,并且他还是惯犯,对于这种罪犯,即使是小罪,也不可不杀。人有大罪,不是惯犯,而是偶犯,并且是因过失造成,那就不可杀。根据罪过心理和一贯表现来确定处罚,抛弃了一向以来单纯客观归罪的做法,对犯罪人明显更为人道,更为公正,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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