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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特性与完善

  

  4.职务犯罪侦查遭遇的抗阻性


  

  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遭遇的抗阻性是基于侦查对象的反侦查性和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就职务犯罪主体而言,其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即侦查对象中的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知识水平和社会阅历,犯罪手段诡秘狡猾,犯罪后反侦查的伎俩多;同时,职务犯罪主体的社会关系盘根错节,相关的利益链彼此交织,有时往往层层设置保护伞,侦查阻力相当大,可能遭遇的干扰也多。就侦查对象中的犯罪事件本身而言,其所涉及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较多。这就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性的坚定来解决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等问题。就侦查对象中的案件发案类型看,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职务犯罪团伙化,群体作案现象突出,窝案串案层出不穷,一案多人、一案数罪的案件类型越来越突出。由此,职务犯罪特殊侦查对象中的犯罪主体所具有的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关系复杂、利益链错综交织、保护伞难以突破等特征,以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特征和发案类型特征,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必须具有多样性,以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特殊针对性。


  

  5.贪污受贿类职务犯罪现场的无痕性


  

  由于该类职务犯罪行为一般不会使环境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因此,该类职务犯罪一般都不存在可供侦查部门勘验的犯罪现场、相关证物痕迹等。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和方法与一般刑事案件通过现场勘验检查,从相关证物的物理、化学变化来判断案发原委不同,职务犯罪的过程往往只存在行为事实,而不存在行为改变的自然状况,这就使职务犯罪既往事实的固定通常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相关的嫌疑人之间达成攻守同盟,往往破案就面临巨大的困难,侦查进程会因此而严重受阻,侦查效能无法充分体现。由此,特殊侦查手段的适时、合理运用往往就能使职务犯罪的行为事实被及时固定并有效侦缉。即使一些存在犯罪现场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主体一般熟知法律,自知其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因而犯罪前通常会周密预谋,因此,在犯罪现场一般极少会留下能证明犯罪的痕迹物品等证物,犯罪后往往还会破坏现场,降低现场采证率或者对现场进行伪装,企图割断犯罪要件与其的联系。此外,跨地区、跨国境职务犯罪增多,外逃情况比较严重,出现了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为侦查活动增加了难度。例如,根据某地级市不同年份职务犯罪案例的案发潜伏期情况统计:2003年样本数27件,其中最长潜伏期9年,最短潜伏期1年,平均潜伏期3.5年。2004年样本数24件,其中最长潜伏期8年,最短潜伏期1年,平均潜伏期3.1年。2005年样本数27件,其中最长潜伏期9年,最短潜伏期1年,平均潜伏期3.5年。2006年样本数34件,其中最长潜伏期10年,最短潜伏期2年,平均潜伏期6.5年。2007年样本数37件,其中最长潜伏期12年,最短潜伏期2年,平均潜伏期5.7年。2008年样本数36件,其中最长潜伏期13年,最短潜伏期2年,平均潜伏期6.1年。从上述数据表明,职务犯罪案发潜伏期较长,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也说明职务犯罪侦查的抗阻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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