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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特性与完善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特性与完善


上海市检察官协会2010年重点课题课题组


【摘要】实践表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职务犯罪的必要措施,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职务犯罪措施具有抗阻性、无痕性等特殊性。因此要在程序方面健全特殊侦查措施,既有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也有利于保障合法有序制裁犯罪,防止特殊侦察措施干涉公民基本权利。同时,要做好措施监督和全力救济。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特性;完善
【全文】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同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颗毒瘤,严重危害国家的各项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度。当前,我国防控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反腐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但是,现行法律资源中能够支持检察机关有效满足各类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措施包括各类特殊侦查手段等却处于严重的缺失状态。因此,探讨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特殊侦查措施的特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实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特性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特殊性缘于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这特殊性,与一般犯罪的侦查相比较,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既具有侦查的一般共性,又具有其特殊个性。也决定了侦查对策的复杂性。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握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律,并提高其措施的针对性。


  

  我们认为,与一般刑事犯罪侦查相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具有以下特征:


  

  1.担纲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特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被当然列入法律监督的范畴。作为国家专设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当然拥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合法性的监督职能,而其侦查职能则是其实现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范畴。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纳入了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并由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等侦查部门负责侦查,作为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侦查权,实际上是由其法律监督职能所派生的,是实现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附载了诉讼调查职能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无论从侦查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看,还是从这类犯罪案件所具有的职务性特点来看,都具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性质,与法律监督的主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例如,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体现出检察监督与查处犯罪职能契合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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