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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宽容与法理

  

  2、改革路径:“相应保障”的宪政体制


  

  如何改革?总体而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民意充分彰显的宪政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即便限制公民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也应当体现公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如德沃金曾经说过,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29]如何确保公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并非源于公权力自身,而是源于民意充分彰显的宪政体制。唯此,才能解决公权力及其所支配客体的合法性问题。这是决定任何事情正当暨公正与否的前提和基础。一旦解决了公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有了相对意义上的“良法”与“恶法”之分,确立了公权力的公信力,并把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纳入到宪政体制内解决,那么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自然纳入到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内解决。


  

  从群体性事件视角来考量,这种宪政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有民意充分彰显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体现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也是解决公权力的公信力以及任何事情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近期的广东乌坎事件即是例证。(2)有一套权力制衡的文官制度,以构建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社会自治与有限政府将把大量社会纷争消解到“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当中,而无需公权力“劳心伤神”。其实,我国诸多群体性事件是公权力管制过度而自找“麻烦”的结果。(3)关于社会纷争与利益冲突,有一套有效解决途径的司法体制。司法应当成为社会纷争与利益冲突的最后裁判者,并应当坚守社会公正的底线。如果不能秉承这一法治底线,那么信访等司法体制外的解决方式便应运而生。即便将其纳入现有体制内考量,也因扭曲权力配置而进一步助长行政权膨胀与司法不公,进而进一步滋生群体性事件。(4)有一套有效的社会民意表达与宣泄渠道,包括新闻媒体以及青联、妇联、工会、律协、消协等社会中间层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组织等团体社会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集体理性“对抗”作用等,以减少非理性的暴力冲突。比如在云南孟连事件中,如有农会组织代表村民与橡胶公司、当地政府协商对话,以及有效的司法途径等,或许不至于产生如此严重的社会冲突。鉴于上述改革内容已是社会共识,在此不再详叙。包括群体性事件等诸多话题对此详加论证,已无多大意义。


  

  问题应当回归到,在中国语境下,如何以尽可能小的改革成本与代价实现民意充分彰显的宪政体制?这是无法回避的话题。许多人基于政治敏感性,而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一我国急需解决的话题。依笔者之见,通过“相应保障”的社会建设来推动良性宪政体制的平稳转型。或许,有人以历史中的印度、巴西、南非等若干个国家为例来反驳笔者的立论,并以此来推论笔者的中庸观点。但立足于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及现有体制,一旦突然“放开”,在没有足够相应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基于严重的城乡差别、东中西部差别、贫富差距以及民族问题和台湾问题等现实中国国情,将容易引发国家分裂、“地方诸侯”和“民粹暴政”等社会动荡问题。虽然面临着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为重要的价值判断困扰,但时至今日的中国在体制转型改革方面考量上述因素乃是相对较优选择,以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与代价。这应是我国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而这恰是中国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原苏联东欧等转型国家的经验教训足以引以为鉴。


  

  因此,中国的宪政体制改革必须同步考量如下社会建设内容:(1)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际接轨,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发展,培育和壮大市民社会。(2)进一步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落后地区尤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差别和东中西部差别,尽快形成一种“橄榄型”社会。(3)进一步加强以教育优先发展为目标,尤其少数民族和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以一种开放、多元和国际化的教育理念,尽可能培育更多的理性并具有法律素养的现代价值观的公民,尤其维、藏等少数民族公民。(4)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既是公民应有权利的体现,也是体制转型中尽可能减少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和“民粹暴政”等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5)本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尤其维、藏、蒙等自治地方,在加大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要优先于内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对公正的体制建设,适当借鉴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联邦制的某些经验,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有利于加大中央向心力,以便中央政府在未来改革中涉及民族问题等能够掌握主动权。(6)进一步加大具有较高学历尤其具有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素养背景的人才进入军队和公安武警系统,加快军队和公安武警的现代化进程。这既是群体性事件现实理性处置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改革保驾护航的需要。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还是改革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优化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虽然这有可能在一定阶段加剧民族问题,但这又恰是理性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我们不能因为“问题”而回避“问题”,而必须正视“问题”并在“问题”基础上去解决“问题”。


  

  虽说上述社会建设内容还受制于宪政体制改革,两者之间的改革先后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与冲突;虽说上述社会建设内容的推进,尤其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可能因此而延缓宪政体制改革进程。但时至今日,我国宪政体制改革尽可能同步考量上述社会建设内容乃是较优改革方案。至于在可掌控的改革进程以外的突发性事件,则另当别论。因此,我国当前就不应当存在所谓的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问题。[30]


  

  当前最关键的是,在确保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应掌握改革的主动权,以一种主动态度同步推进上述改革内容,给社会一种“改革期待”,从而将社会的不满情绪限制在社会可容忍限度内,并以较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社会转型。否则,不但会制约上述改革内容,而且容易激发社会不满情绪,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从而付出沉重的转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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