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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的确认

  

  由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是被害人民事权益救济的传统模式。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十分有限,被害人很难从犯罪人一方获得足够的赔偿,甚至根本得不到赔偿。于是,被害人救助制度被提上了议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或者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经济上或生活上陷入严重困难时,由国家或社会组织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制度。它主要包括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两种方式。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种既与诉讼密切关联但又有别于诉讼的特别救济制度。它是国家为弥补诉讼救济功能之不足,在诉讼方式以外,以救助、补偿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9]基于被害人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国家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自2004年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开展了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10]从已有的试点情况来看,被害人救助通常以一定的刑事诉讼情形为基础,一般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以后才开展这项工作。由于被害人救助的紧迫性,其具体实施并非一定在刑事诉讼结束以后进行,大量的被害人救助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害人救助虽然与刑事诉讼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独立于刑事诉讼之外的程序。实践中被害人救助的主管部门和适用程序并不完全统一,[11]大体包括被害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查、作出救助决定等几个阶段。因此,被害人提出救助申请后,相关部门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被害人的身份、受侵害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建立了被害人确认程序,确认被害人的相关文书就可以起到很好的证明被害人情况的作用,省去救助审查部门许多繁琐的调查工作,切实体现救助程序公平、快速、便捷的原则。


  

  三、确认被害人的程序构想


  

  (一)确认的主体和时间


  

  被害人有权参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因此,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公安、检察、法院在相应的诉讼阶段都有权力和义务对被害人确认问题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其中,公安机关应当是确认被害人的主要主体,侦查阶段应当是确认被害人的主要诉讼阶段,原因在于:其一,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主要是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而这类公诉案件一般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最先接触被害人的诉讼机关,侦查阶段是被害人介入诉讼的最初阶段;其二,被害人越早参加刑事诉讼,越有利于保障其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以免因程序的滞后而丧失行使权利的机会。


  

  为避免被害人确认程序的反复启动,提高诉讼效率,原则上前一诉讼阶段中确认的被害人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续至以后的诉讼阶段。例如,某人在侦查阶段已被公安机关确认为被害人,那么在此后的起诉、审判程序中,他都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检察、法院只需履行通知其参加起诉或审判的义务即可,不必对其被害人身份重新进行审查、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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