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专门的被害人确认程序,可以从根本上弥补被害人诉讼地位保障的制度缺陷。一方面,被害人确认程序可以从立法层面和形式层面给予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上的程序保护。被害人的身份一旦得到确认,就获得了相应的行使各项法定诉讼权利的资格,具备了参与各项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这一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办案机关审查被害人资格、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义务。确立被害人确认程序后,办案机关在查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积极、主动履行其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职责,否则便可能构成程序上的违法或失职。这就能够督促办案机关时时将被害人作为独立的当事人看待,而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证据的来源。
(二)促进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
被害人确认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也能起到辅助性的作用。从当前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和刑事诉讼有关的被害人获得民事权益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刑事和解,三是被害人救助。如果被害人确认程序得到建立,这三种救济方式的运用将更为便捷和有效,能更好地发挥救济被害人的作用。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的一项诉讼制度。被害人可以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提出诉讼,要求其赔偿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一直以来,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民事权益救济中最为主要、法律依据最为充分的一种救济方式。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人的被害人要提出自己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及时确认被害人的身份,可以使被害人尽早确定自己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为附带民事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刑事和解是指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加害人以认罪、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而办案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这一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近年来各地办案机关都积极开展了这方面的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实践中公安机关等促成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在许多地区已经颇为常见。[7]最初,和解程序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8]随着法学界、司法界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日益认同,和解案件的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被害人确认程序有利于被害人尽快以明确的被害人身份参与和被追诉方的协商,充分实现刑事和解制度赔偿被害人、恢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的诉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