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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五、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实践:


  

  (1)乐高案--不排除外观和版权的双重保护


  

  (2)欧可宝贝诉佳宝儿童用品案;


  

  (3)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案;


  

  (4)法国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人体香水瓶”案;


  

  (5)南通市嘉宇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波案;


  

  (6)美国复兴地毯诉山东特艺品进出口公司(地毯)案;


  

  (7)实用艺术作品(鼠标)首度获得深圳知识产权局版权执法保护(广东知产即科委、版权、工商合一)。


  

  六、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对比


  

  1、专利(外观)需要系列手续、程序方能获得,需要一定的时间且保护很短的时间,对于迫切需要立即保护的生命周期较短(如3个月)的无法提供保护;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超过10年)也无法保护;


  

  2、著作权的取得为完成即取得,且保护期也较长,《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定为25年;但与专利保护相比,其独占性及排他性程度弱,著作权的效力只及排斥那些对独创性部分未经许可的利用,而不能排斥他人对独立完成与之近似甚至相同的作品的利用。


  

  七、双重(混合)保护模式建议:


  

  1、无论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能否分离的艺术作品,均是实用艺术保护的对象,只不过版权要重点保护实用“艺术品”,而非“实用”艺术品;对实用的保护可由专利法调整;


  

  2、对于可分离的,分离的艺术成分部分具有独创性,权利人可选择就艺术成分部分单独主张50年保护,或就整体主张25年的保护;不能分离的,对艺术整体予以实用艺术保护(25年);


  

  3、对符合版权法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可实行双重保护,即对符合版权法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如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则可提供专利和版权的双重保护,采取哪种保护由权利人自行选择;


  

  4、一旦主张了一种权利保护,则必放弃主张另一权利保护的权利,即避免就同一事实提起双重诉讼;


  

  5、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期满后,可将继续受版权保护,直至该版权保护期期满为止。但对请求保护对象是否应受外观设计专利法或版权法保护须附带条件加以区分,以防止一些艺术性、创造性低的设计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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