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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的录音、录像与微博

  

  录音、录像进入法庭一直是各国司法界思考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录音、录像设施进入法庭,能够彰显“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有录音、录像设施的存在,会导致参与庭审的人员行为“剧场化”,更多的是表演。“表演欲”会让参与庭审的人员,特别是律师更多地考虑“如何说的漂亮”、“如何显现自己的水平”,而不是集中探讨案件中实质的法律问题,进而能够将整个庭审活动集中在法律本身上,这样过度的表演会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司法公开、社会的知情权与维护当事人正当庭审的权益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就成为各国法院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以英国为例,早在1981年所制定的《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就明确禁止在庭审时进行录像、录音,而在美国各州则作出不同的规定。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最为典型的就是微博(MicroBlog)。微博是新近产生的信息技术,是通过用户之间的关注来分享信息的网络社交平台。虽然微博存在字数的限制(限制在140字以内),但这种传播方式具有很强的自主性、选择性,满足了用户自主决定的需要。但是随着发布者影响力的差别,会导致传播速度非常快,其传播的速度已经超过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络媒体,而正是这种迅速的传播,对于法庭庭审提出新的挑战。


  

  在国外,微博刚刚出现的时候,对于微博直播庭审就产生了争议。


  

  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伊格尔· 贾吉爵士(Igor Judge)就曾经指出:“如果我们允许在法庭上运用电子邮件来发布新闻,那么为什么我们要禁止微博?”在2010年12月20日,他就签署了暂行意见,宣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记者在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运用微博向公众介绍正在庭审的案情。


  

  但是这一决定并非没有争议。事实上,早在该意见发布前几天,即2010年12月16日,在著名的“维基解密”的创始人阿桑奇的引渡审判中,记者向受理该案的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提出:希望能够通过微博来进行实况报道,而主持该案的法官霍华德·里德尔(Howard Riddle)批准了这一要求,但是要求记者能够安静进行,避免庭审受到干扰。而在两天后,在该案的上诉案,高等法院的邓肯· 奥赛利法官(Duncan Ouseley)则拒绝了记者的请求,否决了记者在庭上使用微博发布信息的要求。


  

  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的暂行意见发表后的第二天,英国利兹刑事法庭在审理一宗谋杀案时,就批准了法庭中的记者通过微博来实况报道庭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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