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也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然而,目前的政绩考核体系下,相对于药品安全监管等较抽象的指标,地方政府会更青睐于实在的经济发展数字。在地方政府眼中,药品安全监管或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应通过政策导向和政绩考核指标的调整,使地方政府在药品安全监管中能真正负起总领之责。
推进监管工具制度创新
政府监管应使用“组合拳”,需要综合运用事前监管工具和事后监管工具,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和激励型监管工具,实现药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新药证书和药品批准文号制度,规定了药品标准的法律效力,为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设定了强制性要求。此外,授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此外,《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分别设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令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