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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

  

  四、解读与启示


  

  通过对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进程的考察与梳理,我们可以进一步作出以下更深层次的解读,并从中寻求启示。


  

  (一)司法程序外权力监督对司法程序内权力监督的补足


  

  刑事司法是多种国家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发生作用的过程,其中本身就存在权力监督,可以说司法程序内的权力监督是一种常态性的监督方式。司法程序内监督机制虽然具有其优势,然而也存在不足,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司法程序内主体受特定角色以及视角所限,难以有效实施全面广泛的监督。而独立羁押巡视制度通过来自社区的独立羁押巡视者对羁押场所的不定期巡视,对被羁押者权利保障状况、羁押环境与条件等的观察与了解,实现了对被羁押者与羁押场所的全面性经常性监督。可见,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外监督形式,弥补了司法程序内监督的缺陷,从而促进了权力监督的实效性。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监督方式,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害人的控告、申诉等,都是程序内的,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现象屡见不鲜的现实表明司法程序内监督有效性的不足,因而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外监督机制,对于我国强化对警察权力的监督机制,增强对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淡化羁押场所的神秘色彩,形成开放的司法文化,树立人民对司法的信心等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刑事司法社会参与程度的拓展


  

  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治安法官、陪审、法庭之友等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制度都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制度体现。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所反映出的对传统刑事司法社会参与程度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广度的拓展。传统上刑事司法社会参与主要集中于审判阶段,在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活动的保密性要求,社会力量通常难以介入。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使得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冲破了传统司法观念的藩篱,得以进人侦查羁押阶段,从而拓宽了刑事司法社会参与的阶段范围;二是参与深度。从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来看,社会力量不仅如其他社会参与制度一样,积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其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职责,还自发成立了社会组织—独立羁押者协会,积极推动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使得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从被动参与上升到了主动、能动参与的新层次。这种被动与能动参与相结合的“治理型”的司法模式,有助于修复公民与警察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使得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和谐相处,达致社会治理的良好状态。


  

  我国刑事法律中已经建成了诸如扭送、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参与制度,实务部门还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量刑社会调查等制度,但显然尚未覆盖所有的诉讼阶段,而且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尚未被充分激发出来,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在广度与深度上都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侦查羁押阶段的社会参与形式,有助于我们开阔眼界,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机制提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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