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信息反馈与评估。警察局权力机构有责任确保将羁押巡视所发现的问题或者倾向立即交由相关的警察主管部门,并必须通过及时审查巡视报告的质量、检查巡视的频度以及拒绝与巡视者交流的被羁押者比例等措施来评估巡视工作的有效性。
(二)独立羁押巡视协会推行的国家标准
早在2002年,英国内政部就倡导建立有关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国家标准,以为独立羁押巡视制度提供一个正式的、共识性的管理程序,并指出,国家标准应涉及扩展指导、成功实例、标准表格、组织模型、选聘材料、培训环节、管理广告、反馈安排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内容。{10}目前独立羁押巡视协会已经根据2002年《警察改革法》第51条的规定、内政部《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以及各地独立羁押巡视实践,拟定了有关羁押巡视国家标准的草案。该草案经由与来自警官主任协会、警察局权力机构协会、警察局权力机构职员协会、皇家警察督察、内政部、首都警察局权力机构、独立羁押巡视协会、警察申诉权力机关、警察联盟以及警长协会的代表们商榷讨论后形成,正在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该草案基本是对应2002年《警察改革法》以及内政部《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的每一条规定而展开的,在内容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细化规定,即对2002年《警察改革法》及内政部《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中的既有原则性规范作出了精细化规定。其中最典型的是将对独立羁押巡视者的培训细划为三个阶段,并相应地规定每个阶段培训的内容:首先是入门培训。在这一阶段的培训中,主要是向被培训者介绍独立羁押巡视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包括独立羁押巡视的目的与背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执行守则C《警察拘留、对待及询问当事人执行守则》中有关羁押的法律规范、内政部的规则、地方性规则与实践、与被羁押者以及羁押官员的交流技巧、机会平等与种族观念问题、健康与安全问题以及警察局申诉制度等。其次是就职培训。对于入门培训合格者,可以进入6个月的实习期,开始就职培训。就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与有经验的巡视者一同巡视、巡视后讨论有关实践问题等。最后是继续培训。当有关独立羁押巡视的法律规范与要求发生变化以及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提高独立羁押巡视水平时,则实施对独立羁押巡视者的继续培训。
二是内容扩充,即超越了2002年《警察改革法》及内政部《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中已有内容的规定而增加的新规定。比如规定独立羁押巡视也适用于在被羁押者被送进警察局或正式羁押场所之前在警察局院内的车辆中或者临时羁押中心等的逮捕与羁押。又如,规定对于睡眠中的被羁押者由陪同警察决定是否叫醒,但如果在会打扰其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的连续8小时睡眠的情形下则不能将其叫醒,独立羁押巡视者只能对监室进行巡视。
三是辅助性措施,即独立羁押巡视协会所采取的有关辅助警察局权力机构与独立羁押巡视者的技术性措施。比如在独立羁押巡视的组织与设施建设方面,独立羁押巡视协会已经建立了内容充实的网站、研发了社区意识录像片、设计了宣传册并被译成了19种语言、制作了有助于调动社区公民参与巡视积极性的图像丰富的海报等。又如,独立羁押巡视协会还研发出了全国统一的羁押巡视报告格式以及软件包,已送交各地警察局权力机构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