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独立羁押巡视程序
(1)基本要求。独立羁押巡视工作必须由两名独立羁押巡视者共同完成。独立羁押巡视者有权立即进入羁押场所,只有当立即进入会使其陷入危险时才得延迟。延迟的理由必须告知独立羁押巡视者,并记入巡视报告中。独立羁押巡视者有权进入羁押场所的各个区域以及相关地点,如食物准备区、医务室、监控室等,但无权参与警察对羁押者的讯问。在巡视过程中,羁押警察必须陪同独立羁押巡视者,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并在巡视开始时即提供有关安全保障建议。
(2)接触被羁押者及与其交流。独立羁押巡视者原则上有权接触所有的被羁押者,但应当征得被羁押者的同意。对被羁押者的巡视始于独立羁押巡视者在有陪同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向被羁押者作自我介绍或者由陪同警察向羁押者介绍巡视者,陪同警察有责任通过被羁押者对此的反应确定被羁押者是否希望与巡视者交谈。陪同警察只有在警官及以上警衔的警察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巡视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危险发生并会危及巡视者的安全,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会干扰司法过程时,才可以限制或拒绝独立羁押巡视者接触某一被羁押者(比如通过监室门上的开口与被羁押者交流)。限制或拒绝接触的理由应当记入羁押报告与羁押巡视报告中。
独立羁押巡视者与被羁押者的交流应当在陪同警察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情况下进行。交流的核心内容是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所规定的被羁押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并确认羁押环境与条件是否适宜。
独立羁押巡视者在巡视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无偏私,如果被羁押者认罪或者谈及曾实施的犯罪行为,独立羁押巡视者必须告知被羁押者这些内容将被转告羁押警察并在法律程序中被揭露。如果独立羁押巡视者发现其认识被羁押者或者被羁押者认识他,其必须向羁押警察说明此事,并考虑是否中止巡视。
独立羁押巡视者不得为被羁押者传递信件以及代为其他行为,遇有被羁押者有此类要求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羁押警察。
经被羁押者同意,独立羁押巡视者有权检查羁押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被羁押者的文件,但应对所有这些信息保密。如果被羁押者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决定是否允许独立羁押巡视者检查这些文件时,应当推定可以检查。独立羁押巡视者无权查阅被羁押者的医疗记录,即使其与羁押记录装订在一起。然而,有关医疗记录的要点通常在羁押记录上已有记载。
(3)申诉。被羁押者提出申诉或提出有关羁押待遇、条件等方面的意见时,独立羁押巡视者必须立即将其转告警察以寻求解决,这种申诉机制也适用于独立羁押巡视者。如果被羁押者提出有关特定警察行为失范的申诉,则其应被建议向警察局的值班警察反映相关情况。
(4)制作巡视报告。在巡视结束时,当独立羁押巡视者尚在警察局时,就必须完成一份包括有关羁押条件、羁押者权利、健康保障等内容的巡视结果报告,复印一份由警察局保管,其他则交往警察局权力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组织。巡视报告中不得提及被羁押者的姓名以及其他任何需要在巡视中保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