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实施规范
(一)内政部颁行的实施规则
由于2002年《警察改革法》仅对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因而议会授权与敦促内政部制定《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 Code of Practice on Independent CustodyVisiting)《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规定的是警察与羁押巡视者履行其职责的具体规范,在内容上主要涉及独立羁押巡视的组织与设施、选任与服务条件、独立羁押者的培训、巡视的频度与范围、工作安排、反馈制度以及工作审查等若干方面。实质上,《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是对多年来独立羁押巡视成功实践的固定,并为确保这些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肯定与施行提供机会。《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由内政部工作组提出草案,得到大臣批准后提交议会审议通过。{9}在2002年《警察改革法》颁行后,《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即于2003年出台,2010年4月又进行了修改。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独立羁押巡视制度被定义为志愿者到警察局检查被羁押者的待遇与生活条件权利保障等情况,能够为被羁押者与警察提供保护与信赖,从而能够使社区公民安心生活的制度。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独立羁押巡视的组织与设施
警察局权力机构应当建立与维护独立羁押巡视项目及其有效的运作程序,包括充足的支持资源的安排。巡视项目的核心管理工作应由警察局权力机构的一名警官负责,必要时由其他人给予支持。警察局权力机构应当成立志愿者小组从事巡视工作,每个小组都应配备有为警察局权力机构所支持的协调者。
2.独立羁押巡视者的任免
独立羁押巡视者的选任由警察局权力机构负责。选任程序必须公开、公正并进行充分的宣传。面试是选任的必经程序。独立羁押巡视者从在当地警察局辖区生活或工作的年满18岁的公民中选出,并且其在英国居住时间至少有两年。警察局权力机构应当确保独立羁押巡视者在本社区具有代表性,以及在年龄、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平衡。独立羁押巡视者必须是独立的,比如不能是警察或在警察局工作、不能是治安法官等,并且其能够作出为社区所信任的无偏私的观察、判断与批评意见。若申请者是罪犯,或者受到了正式警告、训诫等,则这些因素在评估其适格性时必须被考虑,但是曾经的犯罪记录并不必然成为其担任独立羁押巡视者的障碍。独立羁押巡视者的任期为3年,可以延长,但必须事先经过6个月的考察期。独立羁押巡视者由于工作失职可以被终止资格,终止资格的决定程序应当符合自然正义原则,并为公众知晓。
3.独立羁押巡视者的培训
独立羁押巡视者的培训由警察局权力机构负责,其与警察、地方独立羁押巡视组织商讨确定有明确目标的培训计划。警察局权力机构必须对培训的有效性与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进行评估。
4.独立羁押巡视的频率与范围
警察局权力机构与负责羁押巡视的警官共同确定巡视的适宜频度,巡视的频度必须足以保证巡视制度的有效性,但也不应使得警务工作因此而受到过度干扰。巡视的频度必须定期向警察局权力机构报告,对于次数不充足的情形必须调查原因并及时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