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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

  

  尽管内政部、独立羁押巡视协会、警察局权力机构等付出了许多努力,独立羁押巡视项目也获得了较大发展,然而,研究显示,其在管理、独立羁押巡视者的选任、培训、巡视频度等方面都还存在问题,总体而言,尚未成型,还有相当大的完善余地,而且其在很大程度上并未被公众知晓。2000年英国《人权法案》的颁行与《欧洲人权公约》在英国国内生效后,独立羁押巡视制度成为法律变迁所试图强化的权利文化的重要标志,因而为推动这一制度在国家与地方层面都受到关注以及进一步完善,内政部2001年发布了一项通知,首先,正式以“独立羁押巡视”取代原先使用的“业余巡视”等不同称呼,从而统一制度名称;其次,对独立羁押巡视者的资格、任免、巡视程序等基本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范。还明确指出,作为一项通过提供独立审查被羁押者待遇与条件以保护被羁押者的制度,在独立羁押巡视制度所体现的价值中,最明显的是通过给予其观察、评论以及报告上述事项的机会,增进公民对警察局工作的理解以及增强对其公正执法的信任,从而可以安心生活。从警察角度而言,独立羁押巡视制度则试图表明通过将饱受争议的羁押工作透明公开,发现羁押场所已经暴露的问题或隐患,促进警察管理工作的完善。{6}


  

  (二)纳入立法与相关争议


  

  2000年3月10日,在英国内政部工作小组审查《国家业余巡视指导规则》的第一次会议上,国家业余巡视协会的代表们与业余巡视者们提出了有关赋予业余巡视制度法律地位的议题。当时,就该议题产生了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其中支持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将业余巡视制度纳入立法的必要性:一是将业余巡视纳入立法就使巡视制度获得了强制执行力,会迅速提高巡视制度的地位;二是这种业余巡视机制对于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非常重要,而且这种机制的建立在《人权法案》与《欧洲人权公约》转化为国内法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强调,因而其实施应当是强制性而非选择性的;三是各地巡视实践中暴露出巡视频度、次数、覆盖范围、培训标准不统一、选任程序亟待完善以及各地警察机关支持力度不同等问题都亟需通过统一的立法来解决。反对者则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其意见:一是认为在目前未纳入立法的情形下,巡视制度的运作已经卓有成效,因而没有必要立法;二是在主要依靠地方以及社区志愿者支持与实施的领域中过度立法存在危险;三是纳入立法会损害巡视制度的自愿性与灵活性。当时,支持派占绝大多数,对反对派的理由予以强有力的反驳,指出巡视制度的立法化不会导致巡视制度之“自愿”本质的消失,巡视者仍然可以自愿参与到该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来。立法化仅意味着巡视制度被纳入刑事司法制度体系内,其对于改善警察与社会关系的价值为法律所认可。{7}


  

  2002年7月24日,警察改革法草案在议会获得通过,于2003年4月全面施行。2002年《警察改革法》(The Police Reform Act)第51条对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标志着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项正式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该条对羁押巡视制度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每个警察局都应当安排独立羁押巡视者对被羁押者的巡视;二是独立羁押巡视者应当独立于警察局以及警察局的主管人员;三是独立羁押巡视者享有要求进入警察局、检查被羁押者的有关记录、会见羁押者、视察囚室、盥洗间、卫生间、餐饮设施等权利;四是当警察认为有理由拒绝独立羁押巡视者接触被羁押者时,独立羁押巡视者的请求将被拒绝。这些规定意味着“独立羁押巡视制度将在英国全国范围内得以强制推行,从而使得独立羁押巡视制度进入一个更高水平的专业化、义务化、独立化的发展阶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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