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激励。法律人很多,但是未必有法律人的人格,特别是做出的事情未必能体现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人格。我们的一些法律人,为什么能像刘老师这样,做出一些名垂青史的事情来?我想,激励我们的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人的胆识。从“法制”到“法治”的演变过程,远不是我们今天认为的水到渠成与瓜熟蒂落。在时代的“法制”背景下,在上层的文件、甚至一些官员明示“法制”的情况下,能够在法学所召开关于“法治”的研讨会议,能够在自己的报告中把“法制”改为“法治”,这是一种胆识。这种胆识是建立在对法治真谛的理解和信仰上。如果没有这种信仰,也就没有这种胆识。第二,法律人的勇气。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刘老师在今年开学典礼上语重心长的讲话,他告诉我们,法律人要用勇气讲真话。现在的人们,讲假话容易讲真话难,经常讲真话更难,一辈子讲真话难上加难。特别是讲领导不顺耳的真话,这需要“宁愿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勇气往往意味着被边缘化、被打倒、甚至是牺牲。古今中外,为追求真理而抗争牺牲的仁人志士不乏其人,刘老师用他的事例告诉了我们,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一切皆有可能。要用勇气,要相信执政党的胸怀。
我认为,胆识和勇气是一个法律人最应该具备的两个优秀品质。如果说,六十年来,在刘老师这一代的法学泰斗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们开始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的话,那么,现在我们依然应当客观地看到,法治的进程依然是坎坷和艰难的。今天中午我与几位法官一起吃饭的时候,谈到了李庄案件。我们不去评论李庄案件能否适用刑法第306条的实体问题,仅从程序的视角,我认为李庄案件不应该发生,至少不应该如此发生--由李庄辩护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李庄案,而李庄辩护的案件还没有审判结果。我在网上看到李庄案的前一天,刚给中国律师网写了一篇肯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文章。大家知道,我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怀有深深的感情,我的评价不像一些学者和律师那样悲观,但是,社会各界的确应当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制度遭遇的种种问题。在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紧要关头,可能一个案子就会使一个制度倒退几年、甚至几十年。杜培武案件给我们一个反思,佘祥林案件给我们一个反思,孙志刚案件给我们一个反思,刘涌案给我们一个反思,可能李庄案也会给我们一个反思。把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串连起来,看一看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可能会给我们若干的启示。就像刘老师讲的,在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坚持法律人的人格,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我们看“四人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听起来都有点惊心动魄。从旧兼从轻,我们可能认为这很简单,但是,在那个时候,说这些话则需要很大的胆识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