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件再审改判死刑后,有专家学者指出,虽然李昌奎案的再审改判不能说是“网络审判”或“舆论审判”,但可以说云南省高院的再审改判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5]
但是,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有时却非常紧张,司法的强势地位往往令传媒无可奈何。下面结合一个作者参与代理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件,谈一点我个人的体会。
2007年1月5日《世界财经报道》的网络版上转载了来自《经济观察报》的一篇文章--《以租代征、镇政府土地冲动惹至国务院》,主要内容为:大连凌水镇政府下属集体企业--大连发电机制造厂2001年进行企业改制,凌水镇政府和大连市滨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大连发电机厂转让合同》,将该厂及其下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土地除外)所有权有偿转让给滨基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凌水镇政府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转让合同》还附有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凌水镇政府将原电机厂29045平方米的土地以每年10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滨基公司,期限20年。两份合同都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后来,滨基公司将所有购得资产和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和大连旭成公司组成大连龙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滨基公司占60%的股份。然而,从2001年底到2004年初,滨基公司连续三年没有缴纳土地租金,加起来有315万元。于是,凌水镇政府将滨基公司告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并将龙神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滨基公司和第三人交纳土地租金,并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005年甘井子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原《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滨基、龙神两公司给付105万元的年租金,同时判决解除原土地租赁合同,责令龙神公司30日内迁出租赁土地。滨基公司和龙神公司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接着,甘井子区法院查封了龙神公司,将龙神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和房产评估为400多万元拍卖了。
2006年12月24日,中国经济时报舆论调查中心组织在京十几家媒体和学者专家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了“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暨大连凌水镇土地纠纷案例研讨会”。笔者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并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凌水镇政府与滨基公司所签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从该被租赁土地的性质、房产土地关系和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办理的登记情况看,该租赁合同属于违法无效,或至少是显失公平而应撤销的合同。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这一变更最终得以办理并完成,那么以该登记为条件的《土地租赁合同》才因追溯而有效。否则,就会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而可以被一方请求撤销。(二)判决“第三人”直接承担土地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在凌水镇政府与滨基公司之间,龙神公司与凌水镇政府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龙神公司与滨基公司之间也没有转租赁等涉及土地房产使用的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把龙神公司列为第三人,判决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龙神公司的资产中虽然有滨基公司的一部分投资(60%),但是判决龙神公司直接替滨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对龙神公司的另一个投资人大连旭成公司构成了侵害。这种判决有违公正,在法律上也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