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政府,应该说社会管理的第二个层次的主体,是人民授权它来管理社会,来服务社会。政府作为第二层次,它的职能或者义务是尊重和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和公民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和人民的福祉。这是社会管理的主体。
至于社会管理的客体呢?不是说社会管理就是管公民、管人民。社会可以说是社会关系,要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要调整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促进公平,要协调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权利,机会平等的关系,社会物质和精神资源公平、占有与分配的关系,这是我们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它的客体。而不是对公民的私人活动,特别是对社会的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加以过度控管。相反,可以把控制社会的一切党政权力加以控制,又叫控制“控制者”,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面,遏制权力不受法治约束的状态。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还应该谋求管理与保护的平衡,行政权力与人权、公民权的平衡互控,不能只是无制约地单向扩大行政权力。
最后一点,社会管理要逐步地社会化。也就是要依靠社会组织的自治和社会主体协同党政、政府治理。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已经强调要坚持为人民执政,而且同时也指出还要靠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就是说治国、法治社会靠人民,不是靠政府,而且要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要发挥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要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等等。这个规定,我认为是非常明智的,有远见的,是治国的良策,是社会管理的好的方面,应该按照这个办法。
我们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改革开放以后,30多年来我国目前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5万个,有很大的增长。但是这是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国外,差距还是很大。党政领导对社会组织的重视还很有差距,还没有真正地按照中央提出的要依靠社会来管理。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状况,这些年来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和维权活动中,可以看出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的雄厚社会力量还处于潜在地位,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们现在有些党政干部甚至还说公民社会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设置的陷阱,我认为这是过度的敏感、杞人忧天,很不利于发挥民间组织的自治自理的权利和协助政府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总之,我认为公民、公民社会是政府的助手而不是对手,更不是敌手。政府应当自觉地利用公民社会中这些积极的社会力量,尊重和善于利用公民社会和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和能量,这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和途径。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