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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合宪性和社会化

  

  再如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身份证法的决定》,这个修改决定事先并没有经过公布草案、征询公民意见,就这么通过了。而这个决定,其中至少有两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一个就是每一个公民的指纹都要登记在身份证里面;第二个是扩大了警察查验身份的范围,可以“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政府就可以规定什么是重大活动,什么是他予以查证的范围,这就把权力授给基层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就可以决定查验身份证。而且身份证里面还安装芯片,用卫星定位来监控每一个公民。这样,全体国民的私生活也都被置于公权力随时随地、广泛窥视、监管之中,13亿人可以全部成为被怀疑的对象,每个人私密的信息受到威胁。


  

  所以,我刚才讲到创新社会管理如果在这么一个状况下去创新,重管理、重控制、轻保护,侵犯人权的这样一个立法思路去创新的话,那么这种社会管理创新必将导致违宪行为的加剧,致使中国可能走向警察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的合宪性和人权保障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权利,不能不引起我们大家严重的关切和担忧。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重在观念的转变和体制的改革。胡锦涛在今年2月19日讲话里特别指出,社会管理创新是管理的改革、改革的创新。不破不立,要改,要转变管理的旧思维,改革旧的社会管理体制。我认为,这里面要害是要明确社会管理的主旨、管理的主体和客体,要把握管理的限度,使社会管理与保障人权相平衡,要防止过度的控制,防止侵犯人权。


  

  这里,首先明确管理的主旨、主体和客体。我认为,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下的一个子课题,是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会”这一个大目标的。社会和谐是衡量管理成败得失的尺度,而和谐不单以是否维持了某种秩序为检验标准,因为在强制力的高压下,也可以取得暂时的、表面的安稳秩序,但是并没有完全化解矛盾,可能还隐藏了、积压了矛盾,甚至激化了矛盾。


  

  我们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我认为就是以“社会至上”为主义,也就是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为本位,是和“国家主义”和“国家至上”相对的。社会主义就要主张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的主体人民、公民的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的权力为本位。社会是社会的社会,而非国家的社会;相反,国家倒是社会的国家,因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所以要受社会的控制、管理,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所以,社会管理的主旨就是为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可以寓于社会服务之中。社会管理的主体首要是社会自己,这是有宪法根据的,宪法二条第三款修正了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宪法规定,这里的人民不是指人民代表大会,而是指公民,指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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