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身份证法的决定》,这个修改决定事先并没有经过公布草案、征询公民意见,就这么通过了。而这个决定,其中至少有两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一个就是每一个公民的指纹都要登记在身份证里面;第二个是扩大了警察查验身份的范围,可以“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政府就可以规定什么是重大活动,什么是他予以查证的范围,这就把权力授给基层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就可以决定查验身份证。而且身份证里面还安装芯片,用卫星定位来监控每一个公民。这样,全体国民的私生活也都被置于公权力随时随地、广泛窥视、监管之中,13亿人可以全部成为被怀疑的对象,每个人私密的信息受到威胁。
所以,我刚才讲到创新社会管理如果在这么一个状况下去创新,重管理、重控制、轻保护,侵犯人权的这样一个立法思路去创新的话,那么这种社会管理创新必将导致违宪行为的加剧,致使中国可能走向警察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的合宪性和人权保障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权利,不能不引起我们大家严重的关切和担忧。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重在观念的转变和体制的改革。胡锦涛在今年2月19日讲话里特别指出,社会管理创新是管理的改革、改革的创新。不破不立,要改,要转变管理的旧思维,改革旧的社会管理体制。我认为,这里面要害是要明确社会管理的主旨、管理的主体和客体,要把握管理的限度,使社会管理与保障人权相平衡,要防止过度的控制,防止侵犯人权。
这里,首先明确管理的主旨、主体和客体。我认为,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下的一个子课题,是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会”这一个大目标的。社会和谐是衡量管理成败得失的尺度,而和谐不单以是否维持了某种秩序为检验标准,因为在强制力的高压下,也可以取得暂时的、表面的安稳秩序,但是并没有完全化解矛盾,可能还隐藏了、积压了矛盾,甚至激化了矛盾。
我们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我认为就是以“社会至上”为主义,也就是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为本位,是和“国家主义”和“国家至上”相对的。社会主义就要主张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的主体人民、公民的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的权力为本位。社会是社会的社会,而非国家的社会;相反,国家倒是社会的国家,因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所以要受社会的控制、管理,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所以,社会管理的主旨就是为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可以寓于社会服务之中。社会管理的主体首要是社会自己,这是有宪法根据的,宪法第二条第三款修正了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宪法规定,这里的人民不是指人民代表大会,而是指公民,指所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