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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合宪性和社会化

  

  现在大家所关注的和讨论的热点着重在社会管理,而管理又重在政府对社会当下的控制,而控制的目标就是维稳,维稳首先偏重于维护某些地方和党政领导人的执政地位和权威,而不是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民生福祉,这有违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也使社会建设走进了社会管制的狭窄胡同,甚至偏离和谐社会大的目标,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


  

  例如,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这个任务的提出只是限于社会保障的改革。社会保障是很迫切的,也很必要,但是如果没有触及社会结构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调整社会物质和精神资源的公平占有和分配这种体制,没有解决平衡社会主体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right—power之间的平衡)互动互控的这样社会结构的体制改革,那也不是解决根本问题。又如有些党政干部把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抹去“创新”这两个字,消极片面地理解为以党和政府为管理的唯一主体,去单向加强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依靠社会自治和政府、社会的协同治理;至于所谓管理,往往把它等同于社会的行政管制或者政治控制,对社会矛盾的冲突和危机不是着力去疏导,而是维、堵、遏制甚至打压,以至于维稳经费高于国防的预算。对管理对象主要落实在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口的服务,而何为特殊?则可能给执行者滥用权力提供一个空间。


  

  比如说,维权的律师、公益社会组织、外来的流动人口、农民工和上访者或者被认为有意识思维的公民都被纳入所谓的“特殊人权”范畴进行特殊的管控。根据新华社和《南方日报》报道,今年深圳市为了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了所谓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展开了一个叫排查清理的“百日行动”,把8万被视为“治安高危”的人,清理出深圳,而这些特殊人群并不是违法分子、犯罪分子。还有西南某个大城市,耗资170亿安装了50万个监控摄像头监控市民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监控城市。另外还有些部门提出把5亿网民、3亿多微博用户和所有手机用户都管起来,强化对公民和舆论控制。


  

  这种管控的部分法律,法律化的表现就是最近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某些规定就有侵犯人权的嫌疑。按照这个草案的规定,警方可以在没有经过检察院依法批捕和法院判决某个人有罪以前,公安机关就可以有罪推定,认定某个公民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搞恐怖活动的罪犯,他可以以这个名义擅自合法地、秘密地逮捕他,而且无须通告他的家属。我觉得连绑匪抓了他(被绑架的人)还要通知家属来索要款,公安机关把人抓了居然可以不通知家属,这是骇人听闻的。这种可以免除公安通知义务的秘密拘留、秘密逮捕以及草案规定的可以对这一类人进行特殊的技术侦查。所谓特殊的技术侦查,就是可以合法地窃听电话、封闭网络等等,而通过这种特殊手段获取的资料还可以作为审判的证据,这些都严重超过了正当的法律程序,而且缺乏或者基本上没有规定相应的对这种警察权力的制约,或者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这给公安部门的滥用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公民可以轻易地被拘留,被秘密侦查实施,警察权大大的扩张。所以我看到外界评论,假如这个刑事诉讼法通过,那就是公安部门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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