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尝试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改变以往全体业主参加会议的管理模式。现实中,如果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因业主人数众多、意见又不统一,将面临召开业主大会困难的境地,严重影响物业区域的管理活动。如果有一个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咨询性机关存在,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加以监督、指导,一方面能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更能避免或化解相关纠纷。对此,可以尝试在小区内部设立业主代表大会或类似的常设机构,以监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设立可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形成业主之间充分协商的物业管理机制,从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这无疑将有助于业主委员会的健康发展,既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当下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实现业主委员会的职业化,确立业主委员聘任制,建立业主委员会责、权、利的协调机制。要规范业主委员会的代理行为,强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主体意识,就必须改变基于多数业主信任,义务兼职型的团体组织,实现业主委员会职业化,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度。必须让业主委员会有责、有权、有利。最终通过创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业主团体内部权利责任的合理分配与制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协调机制,明晰责、权、利,业主委员会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四)建立并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协作机制。一是可以通过舆论、媒体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广大业主转变观念,使业主委员会这一新型的物业管理形式进一步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同和支持,提高他们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政府部门各项指导、监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指导、监管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从业主委员会筹建开始就严格制度,把好人员审核关和程序规范关,做好备案工作,确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规范化、法制化。三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广大业主反映的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为解决在业主大会召开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可尝试性地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纳入到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确立司法程序上的保障,使得业主可多一条公力救济途径。
【作者简介】
李江,单位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