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之路径探析
李江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制度
【全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建设、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的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作为代表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这种新型的管理服务模式开始出现并逐渐被接受。作为一种新兴的小区管理模式,业委会当前在其成立、运作、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在此对业主委员会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一、业委会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亦即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业主行使自治管理权的机构。目前,其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目前小区业委会的主要工作形式是会议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议经常不能如期举行,加之小区业主利益多元化与意志分散性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业委会委员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无法真实反映小区居民的自治意图,小区出现的各种矛盾也就得不到及时解决。
(二)因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对业委会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使得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得到实现,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督和指导来对其进行制约,故业委会权力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纠纷。
(三)业委会委员自身存在问题,影响业委会职能的发挥。如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物业管理认识,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水平受到限制;业委会委员因专职化程度不高,大多为兼职,没有酬劳,加之受时间、精力限制,故不能全心投入到业委会的日常工作中,等等。这样的组织不仅形同虚设,而且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一旦产生纠纷,极易激发矛盾。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
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尚不明晰。表现在三方面:
(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导致业主委员会越权代理,损害业主利益。目前行业内较主流的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在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因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导致在实际代理过程中,如果业主委员会的行为造成业主权益受到侵害,业主根本无法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不对称的,在利益驱使下,就完全可能出现越权(违规)代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