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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退房潮”中的司法处理原则

  

  二、新政背景下各地法院判例


  

  限购限贷政策的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就近期各地的判例而言,因特定案件、特定时期,很可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买卖双方签订房屋合同先于限贷政策出台,买方以限贷政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违约定金。


  

  北京判例:认定为情势变更


  

  法院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买方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之买卖,属于《北京市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是买方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故买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买方要求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应予以支持。


  

  深圳判例:认定为商业风险


  

  法院认为,买方曾多次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过商品房,其应当预见贷款办理存在的风险,银行贷款政策调整并非不可抗力,且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应当预见贷款办理存在的风险,银行贷款政策调整应属于商业风险。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商业风险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不履行合同并要求免责,这是因为商业风险是当事人自愿承受的,是签订合同的理性人应当预期的一般风险,正是基于自愿承受这一风险,双方才达成合意,换言之,商业风险的自愿承受是契约程序与契约内容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由于商业风险具有投机性,当事人可能受损,也可能从中获利,所以承担由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合还理的也是公平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上海判例:认定为买方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具有不可测性,双方《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对履行合同的风险有较为充分的预见。双方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明确约定,如买方的贷款申请未经银行审核通过或者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买方应补足并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给张先生,故买方应依照约定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来履行该付款义务。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终止履行,但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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