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警句多么容易引起共鸣,但他宣称天主教教皇革命是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其后的历次信仰革命是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重大分水岭,并且暗示说整个西方法律体系乃是为一群相信“天启图景”的人所设计的,这个法律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乃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教会与共同体生活相互间的深度渗透,则有些令人不安--尤其是令我们中国的法律学人不安。虽然我们可以傲称“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并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若在更广阔的历史长河中回顾这段历史,当不难发现一个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自清末修律运动以来,我国的百年法治建设史虽然时有曲折,但一以贯之的主题依然是托“洋”改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管多么具有“中国特色”,根本而言始终还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在中国讨论法律问题,一时恐怕很难脱离法律移植的语境。法律譬如是一株树,一条河,是一个有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有机体,而且与所赖以产生的特定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甚至以某些外部条件的存在为前提。但法律移植却只是在特定的时空中截取一个横断面,往往会忽视或无法顾及法律在原生地的生存环境或存在前提。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当不难想见。所以说,如果伯尔曼的断言有任何真理的成分,那对我们将意味着什么呢?没有人能否认中国已基本建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同样也没有人能否认,中国的普通民众并不真正相信法律。在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官这些法律精英当中,法律虚无主义也是很有市场的。谁能说,伯尔曼一句再普通不过的话在中国法学界被不断传诵,《法律与宗教》这本小册子被国内一流出版社反复出版,不恰恰反映了中国法律学人中普遍存在的焦虑和迷惘吗?
荷兰人格劳秀斯,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曾以进为退地宣称“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的有效性依然存在。英国人洛克,其宪政民主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他在《论宗教宽容》里谈到宗教宽容的例外时断言,“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 ”。法国人孟德斯鸠,其《论法的精神》在法学界尽人皆知,他在这篇巨制的开头就宣告“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些人都是西方法律史上的指路明灯,俱为雄辩善辩之人,但在提到的著作中他们对如此重大的问题只是简短地作了上述那样的宣告,却并没有像往常一样详加论证,其原因无非是在他们的观念中,所有这些都是毋庸多言的公认的前提。可见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以伯尔曼为首的现代西方人在历史的故纸堆里翻箱倒柜,穷搜细检,企图从宗教传统中获取灵感以扶法律大厦之将倾,也不过是重拾几已被遗忘的常识,然后再加以发掘和阐释。遗憾的是,国人在引介西方人的思想时,往往只选取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对所谓的不合时宜的部分则视若无睹,或干脆以“思想的局限性”一言以蔽之。由此产生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我们能把一些人视为天人,把他们的一部分思想奉为圭臬,但对同样这一批人的另一部分思想却不假思索地嗤之以鼻,弃如敝履,还竟能心安理得地自圆其说,而丝毫不感到有任何的自相矛盾。或许,我们现在应该以更开阔的视野,在更宏大的人类思想长河里,更为全面地理解和解读他们的思想。译者学力有限,在这项伟大的事业中所能贡献的也有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翻译一些东西,也算是聊尽微薄之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