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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新教》译后小记

  

  20 世纪80、90年代后,法律与宗教研究在美国的勃兴与宗教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回归和复兴有关。美国以基督教立国,自制节欲、注重家庭、简朴节约、工作勤奋等清教徒传统向来非常浓厚,但60年代后,性伦理失守,性自由泛滥,离婚率上升,未婚妈妈和单亲家庭剧增,堕胎、吸毒和同性恋蔓延,暴力犯罪沉滓泛起,有劳动能力但却靠领取失业救济和国家福利为生的人增多,物质主义所向披靡,传统伦理和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节节败退。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和爆发,唤醒了美国文化基因中根深蒂固的传统和保守因素,引发了社会各阶层不同程度的抵制,社会上相应地兴起一股反对同性恋和堕胎,倡导性伦理,保卫家庭和传统价值观的潮流。知识界也是穷则返本,开始重新挖掘犹太-基督教传统中的精神资源,试图在西方文明之根中找到应对现代社会弊病和个人病症的良药。


  

  在此背景中,法学领域的一些人开始以基督教圣经或传统为依据研究法律问题,尝试从基督教的立场对堕胎、同性恋婚姻、安乐死、教育、社会福利、刑罚、司法等问题给出答案,还有一些人则立意高远、追本溯源,试图理清或解释历史上基督教与法律在某个或某些方面的相互影响,想在历史的脉络中弄清楚现代西方法律来自何方、身在何处、又去往哪里。由此,一个崭新的法学分支--“法律与宗教研究”逐渐依稀可辨了。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法政治学等理论上比较成熟且实践中影响较大的跨学科法学分支相比,法律与宗教研究起步较晚,迄今既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有称为“法宗教学”、“法律神学”或“基督教法理学”,也有干脆称为“法律与宗教研究”。一言以蔽之,所有这些研究的目的都是要在宗教传统中寻找灵感来回答法律生活中的“实然”或“应然”问题,所有这些研究的一个不言自明的根本前提都是:与希腊文明、罗马文明一样,希伯来文明也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一个源头,脱胎于希伯来文明的基督教传统更是整个西方文明的基石与核心,对西方的文学音乐艺术、政治经济法律、数学物理化学等各学科的产生和发展,乃至对西方各民族和国家的性格特征、精神气质、历史走向和相互关系均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谁能说伯尔曼的大胆断言,西方法律传统扎根于各种不同形式的基督教信仰当中,它最初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起源于天主教教皇革命,后又在16世纪之后承受信仰体系历次转型--新教革命(路德改革与加尔文改革)、法国革命(自然神论的理性主义)、美国革命(英国的清教主义与法国的自然神论)、俄国革命(无神论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冲击下演变成现今的模样时,不正是出于对这种历史事实的确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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