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骗保。多出现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有可能会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顶包案的危害
1、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2、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地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3、顶包行为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行为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行为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办理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启示
本案看似平常,却发人深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情感上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肇事者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愿望落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他们的想象。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我们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认真研读案情,细心捕捉问题
办案检察官必须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慎思善断的务实精神。由于从交通肇事发生后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有一定的时间差,发生“顶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搜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补全证据,使案件质量达到公诉标准。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顶包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