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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不是一个人的战争

  

  三、推动社会力量反垄断


  

  (一)悬赏举报制度


  

  绿豆串价案中的录音资料是否为举报所获,我们不得而知。悬赏举报制度是特殊的信息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克服政府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增加违法者防御成本,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出台《悬赏举报法》,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举报制度,但实际效果并不佳,主因就是制度设计中缺乏必要的激励。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2、3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明确了举报制度,但没有悬赏奖励制度与之配套。笔者以为,为确保举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应将举报制度与悬赏奖励制度捆绑在一起,《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则中可考虑通过特定形式增设悬赏奖励制度。


  

  (二)私人诉讼制度


  

  推动私人诉讼对于弥补反垄断行政执法缺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原则明确了民事责任,为反垄断私人诉讼设置了空间。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还非常原则,有关诉讼主体的资格认定、损失额的确定、举证责任、与行政执法体制的衔接等关键问题仍待明晰。因此,有必要健全制度对反垄断私人诉讼予以扶持。如司法程序方面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构调查处理决定或采集的信息对私人诉讼的辅助支撑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并积极探索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的可行性。我们相信,如果反垄断私人诉讼配套制度能尽快出台,将会大力推动社会公众力量的反垄断力度,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威慑力也必然大大增强。


  

  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是市场发展的生命源泉,大部分垄断形态在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都会给消费者福祉带来伤害,有悖社会公益。有报道称,ADM当年的一个座右铭就是:竞争者是朋友,消费者是敌人(The competitors are our friends, and the customers are our enemies)!我想,这又何尝不是绿豆串价案中部分企业的生存逻辑呢?《反垄断法》执法初期,我国应大力培育竞争文化与社会反垄断意识,积极调动民众力量反垄断,要让整个社会意识到,反垄断不单是执法机关或部分群体的义务,反垄断就是一场全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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