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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

  

  欧盟委员会确定了包括可注射性缩瞳剂(injectable miotics)在内的十多种涉及眼睛治疗及护理产品市场中存在竞争问题,要求合并企业在欧洲经济区(EEA)或者欧盟特定成员国范围内,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加拿大竞争局确定了三种涉及眼睛治疗及护理的相关产品市场,即多用途可溶性隐形眼睛清洁剂/消毒剂市场、可注射性缩瞳剂市场以及眼睛结膜炎药物市场,要求合并企业将其在加拿大拥有的这三种产品的资产剥离给独立第三方。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确定该起合并在澳大利亚导致的竞争问题主要涉及可注射性缩瞳剂市场,同意诺华将其在澳大利亚拥有的可注射性缩瞳剂资产出售给眼睛护理公司Bausch & Lomb。而美国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初步同意的救济措施要求诺华将其在美国拥有的可注射性缩瞳剂Miochol-E出售给Bausch & Lomb。


  

  四、简要评论


  

  (一)积极独立执法


  

  1,工作方式灵活多样


  

  该案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同行竞争者征求意见,对个别企业还进行了电话调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了共识。灵活多样的工作形式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商务部执法风格的日渐成熟,充分磋商则表明了执法部门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同时,对促进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积极态度。


  

  2,救济措施因地制宜


  

  诺华收购爱尔康在多个国家、地区都进行了反垄断审查申报,而在我国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欧盟、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都已经作出了审查决定。从我国的最终决定来看,有别于其他国家、地区偏向结构救济,基于对我国市场客观情况的分析,执法部门最终选择了行为救济措施。作为一个反垄断执法经验还不丰富的国家,该案救济措施的独特性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我国执法部门的自信。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还涉及到对合并“协同效应”问题的处理。一般而言,横向合并容易导致“单边效应”与“协同效应”,而纵向合并则更容易产生市场进入障碍与价格歧视。该案中执法部门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通过要求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隐形眼镜公司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来避免集中后的企业与海昌进行协调,从而对合并“协同效应”进行了预防,确保市场有效竞争。此外,商务部一直在积极推进合并救济方面配套规则的建立,诺华收购爱尔康案便是《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新近颁布后的第一起附条件案。该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可参照适用该规定,因此,公告要求诺华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预见,监督受托人将有助于公告义务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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