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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

  

  为解决这些竞争问题,最终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诺华和爱尔康履行如下义务:1,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市场方面,要求截止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的同样产品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诺华在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在此5年期内,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诺华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2,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方面,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隐形眼镜公司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诺华应在终止《销售和分销协议》一周之内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此外,为保证这些救济措施的有效执行,公告还要求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商务部有权对上述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诺华应当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交易背景


  

  诺华公司总部位于瑞士,目前是全球第7大医药巨头。爱尔康总部也位于瑞士,规模相对较小,但它是世界最大的眼科保健公司,由雀巢公司控股。据媒体报道,早在2008年4月,诺华便与雀巢就收购爱尔康达成一揽子协议。协议规定,2008年诺华完成对爱尔康25%股权的收购,2010年至2011年间,诺华再从雀巢手中收购其持有的52%爱尔康股份,同时依约定条件从爱尔康公众股东那里收购了其余的股份。如果这项收购最终得以顺利完成,诺华将以总收购成本近500亿美元的价格将爱尔康收为旗下子公司。


  

  历史上瑞士制药业一直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近年制药业跨国并购的不断加强,与辉瑞、葛兰素史克等公司相比,罗氏和诺华这两大瑞士制药企业的世界排名有下滑的趋势。制药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创新,而企业利润则主要源于专利药的巨额回报。近年来,由于药品审批日趋严格,制药行业中新药研发放缓,售畅销药物则又纷纷面临专利保护期届满的问题。据报道,诺华产品组合中就有相当比例产品存在专利保护到期的问题。这种局势下,多元经营成为不少企业的选择,诺华收购爱尔康将有助于拓展诺华在眼睛保健市场上的业务。


  

  三、域外审查


  

  在我国执法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前,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竞争主管部门也都在8月份附条件许可了该项交易,美国方面虽未作出最终决定,但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于近日宣布初步同意该案的合并救济方案。从目前境外作出决定的国家、地区对该案的处理来看,具体救济措施基本上都是采取“资产剥离”这种结构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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