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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

评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


韩伟


【关键词】诺华;爱尔康;合并;反垄断
【全文】
  

  8月13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该案成为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后的第6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合并案件。《反垄断法》第30条对于商务部的执法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为禁止与附条件通过两类案件,迄今为止,包括该案在内商务部共发布了7份公告,距离该案最近的一次公告是去年10月30日发布的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公告。


  

  一、审查决定


  

  通过公告可知,该案历经两阶段审查,即初步审查与进一步审查。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确定存有竞争关注的产品市场为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市场以及隐形眼镜护理品市场。


  

  在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市场,诺华和爱尔康在中国销售的品牌分别为易妥芬和典必殊,目前爱尔康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诺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足1%。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55%,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公告认为,虽然诺华已经作出决策,将策略性地退出全球和中国市场,但诺华仍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如果诺华仅是为本次交易做出的策略性退出,在交易后有能力重新加大该产品在中国的投放,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在中国范围内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接近60%,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在中国境内双方的市场份额接近20%,集中后的企业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第二大企业。而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为中国市场中第一大生产和销售企业,市场份额超过30%。此外,商务部还查明,2008年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海昌成为上海视康在中国境内唯一的经销商。通过该协议双方建立了战略性合作伙伴关联关系。公告认为,该协议有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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