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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自侦工作的几点思考

  

  实现重证据的实体合法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以前侦查办案更多注重的是证据的实体合法,只要证据能够明确证明案件事实,不管采取什么方法收集影响都不大,法院也一般会予以采信,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宣告了这种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要求我们的证据观念要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一方面要绝对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尤其要坚决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水平和技巧,力争获取高质量而又合法化的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能够证明侦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固定,确保证据的证明能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实现“立得住”向“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转变。职务犯罪侦查不能简单的认为案件侦结了任务就完成了,移送起诉是公诉部门的事,判不判得了是法院的事,现在高检院和省院的考评标准里,实际起诉人数和实际判决人数成为检查考评相当重要的指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单纯结案观念,案件侦查终结并不真正意味着的案结事了,一定要法院最终的判决生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案。一方面要在侦查过程中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扎实收集固定证据,使案件能顺利移送起诉和作有罪判决,坚持案件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实时跟踪案件进程,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做好起诉工作,该出庭作证时出庭作证,全力做好案件的后续工作。


  

  实现人为割裂渎职与贪贿向渎职、贪贿并案查处转变。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与贪污贿赂等其他腐败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乱作为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腐败行为。可以说,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相互助长、互为因果,不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而且也使惩治这类犯罪变得复杂化。长期以来,在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人为地割裂渎职与贪贿的关联,使得案件的查办只停留于固定了渎职侵权的定罪证据即为案件的查结,即使发现了渎职背后的贪贿犯罪也没有深挖,导致渎职案件的查办浮浅化、表面化、简单化,这不仅限制了反渎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使犯罪不能得以严惩,正义不能得以伸张。因此在查处渎职犯罪的同时,一旦发现背后的利益犯罪也应该一并查处,彻底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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