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自侦工作的几点思考
陈德锋
【关键词】新时期;自侦
【全文】
《刑事诉讼法》的正式修改,以及之前的《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和两个《规定》的出台,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律师提前介入、健全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法》的修改,使侦查工作更加趋于公开、透明,控辩对抗将更为激烈,言词证据更趋于不稳定,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更大。《国家赔偿法》作出重大修改,明确规定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时限和捕后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进行国家赔偿。而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都对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贿赂类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并对办案中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讯问、执行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新形势带来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主动地适应,化挑战为提高能力的机遇,变考验为改进工作的契机,摒弃各种与形势不相符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更新观念,转变方式,优化机制,提高能力,实现反贪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转变六种执法观念,不断适应新时期侦查工作的需要。
执法观念,简而言之,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办案思维习惯,或者叫思维定式。执法观念影响执法行为,执法行为影响执法效果。自侦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必须摒弃传统落后的执法观念,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