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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及其现实意义

  

  相反,从清末沈家本奉召修律时算起,中国虽引入近代法律已逾百年,但在西方已经被实践证明的好制度,到了中国橘逾淮为枳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可见,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上的衍生物。五千年所积淀的传统法文化,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如果引进的所谓“先进的法律”不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恐怕这种舶来品很难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将法律与文化相结合,把法律看成是整体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同时也需要法律作为其存在但不是唯一的载体。这样,在有关法律的学问里也就有了法律文化或法文化这个术语。


  

  总之,文化的形成与存在,使法学的视野进一步开阔,法律的解读方式也逐渐脱离单一而走向多元。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中应增加一种文化解释,与历史解释、合目的性解释等并列列为解释的种类。因为,法律的文化解释不仅仅是对旧材料的重新安排和重新解释,更是与当时文化相结合引入了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


  

  三、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现状


  

  历史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在其演进过程中文化也在不断的积淀和传承,我们可以对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现状进行分析。


  

  笔者承认法律文化的传承性,然而,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发展颠覆了传统文化的地位,多元化的价值竞争消解了道德的统一。因此,在法律文化中,人权取代了神权,民主取代了君主,自由取代了压制,平等取代了特权。但是,与此同时,生活世界的官僚化与金钱化,致使社会上充斥着官场绞杀的氛围,人世间弥漫着市场博弈的尘嚣,而被边缘化了的法律文化则往往成为了欲望的玩偶和附庸风雅的矫饰。作为法律的文化却不再那么“法律”了,而作为文化的法律也不再那么“文化”了。现代法律以警察式的怀疑目光和模特般的冷峻面孔,打量着一切。传统法律中的那种文化温存、心性体贴和终极关怀已经很少存在了。在所谓法律自治的“城堡”中,通行的是形式化的法律规则;适用的是程式化的诉讼程序;言说的是“天书般”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


  

  很多时候,理、情、法很难统一,在此以几例进行说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男女有着同等的继承权。但我国的文化传统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试图借助法律的帮助挑战此规则,其实她是在挑战一种没有文字的法律。在不考虑乡土秩序中文化游戏规则时,去用冰冷的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等于徒劳无功,反而会弄巧成拙,亲情冷漠。由此可见法律成为了一些人想谋取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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