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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

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


高铭暄;曾粤兴


【摘要】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主要有政策调适、立法确认和司法强化等。基于我国现行刑罚政策的伦理目标的偏差等现实,有必要通过在总体的刑罚政策上树立刑罚轻缓化的认识等措施,使得现行的刑罚政策朝刑罚应有的伦理方向进行调适。同时,基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诸多不合理的刑罚立法现状,有必要通过限制死刑、对老年人免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规定使得刑罚体现社会伦理。但体现社会伦理的刑罚要由书面上的法向实践上的法转变,关键也还在于司法环节。
【关键词】刑罚;伦理;政策;立法;司法
【全文】
  

  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不外乎政策调适、立法确认和司法强化等,其他途径还可以包括观念普及、行刑实践、法学研究、自觉守法等。而这三个基本途径是刑罚在社会统治中体现和发挥应有的伦理德性,以及证明其自身存在的正当性的主要方面。


  

  一、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政策调适


  

  从我国的政治实践来看,政策总是法律的先导。因此,为了保证整个刑罚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一致性,确保整个刑罚规范体系的效用最大化,应当从刑罚政策的调整入手,逐步实现由政策到法律,由法律到实践的整个过程。这既是刑罚规范体系构成的必然,也是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实践需要。


  

  (一)现行刑罚政策的伦理基础考察


  

  所谓“现行的刑罚政策”,既包含政治文件确定的现阶段的刑罚政策,也包含社会实践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刑罚政策。理解现行的刑罚政策,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得出新的政策已经取代原有政策的结论。


  

  恢复法制伊始,我国实行的刑罚政策大抵有“少杀、慎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从1981年开始,逐渐强调“严打”。进入21世纪后,开始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宽严相济”被公认为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因此其涵盖面自然包含了刑罚领域,换言之,“宽严相济”也可以说是刑罚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是对古今中外刑事政策的扬弃和借鉴,其社会背景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昭示了执政阶层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谐”则是国家处理自身与国民、国民与国民相互之间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的价值目标,因而属于政治伦理。这一政治伦理逻辑上包含了人道主义的伦理原则,而人道主义也是国民相互之间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因而也是一种社会伦理。


  

  如果把“宽严相济”政策之前的刑罚政策称为原有政策,那么,应当承认原有政策的痕迹至今仍存在于刑罚制度和刑罚适用之中。这是因为,原有政策在我国恢复法制三十年来已经指导刑法立法、刑罚适用、刑罚执行近二十五年。二十五年来,报应主义的刑罚伦理观念根深蒂固,功利主义的刑罚伦理观念总是让主位于报应主义。报应主义的刑罚伦理观认为,人的故意犯罪以及某些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的选择,犯罪是一种恶害,行为人不选择善而选择恶,自然应当接受刑罚这种恶的报应(即惩罚),否则任何人都无法合理解释刑罚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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