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调整了诉讼结构,强化了辩护权,把律师参与和介入刑事诉讼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使人权保障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一大进步。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设置程序制裁措施。这一机制包括: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其第50条增加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4条和第58条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法;三是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措施,第116条规定的严格审讯场所,即拘捕后要立即送交看守所,进行讯问,还有严格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还要保障其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等等。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即“权利——规则——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的科学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禁而不止的问题。
第四,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了人道主义的程序保护措施,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强制措施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其第65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特别关注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还有对各种强制措施执行中通知家属,依法变更,听取辩方意见,以及不服申诉、控告等救济措施,都是人文精神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