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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原则得到充分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得到充分具体体现


樊崇义


【关键词】人权保障原则
【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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