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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

  

  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法13条的犯罪概念的关系来看,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它是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揭示。而犯罪构成要件正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映,是对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的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是由犯罪构成的诸方面要件的有机统一所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既是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也是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这样,犯罪行为是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这二者间就统一起来了{14}(p.76)。


  

  因此,作为反映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的构成要件,在从事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时,就是以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的,是将社会危害性判断贯穿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始终的。这要求在进行构成要件的判断时,必须时时以行为是否达到应该受处罚的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为出发点,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犯罪之外。


  

  大陆法系国家,三段论的、立体的或者说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中,只有满足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条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这一体系,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事实符合性的判断先行,然后再考虑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在主观上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人;构成要件只是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进行事实的、抽象定型的判断,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才是价值的、具体的、终局性的判断。这一三段论式犯罪论体系的显着特征就在于,构造一个将犯罪成立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分离的、逻辑清晰的且便于刑事诉讼的体系结构。然而,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表明,构建这样一个事实与价值判断相分离的逻辑体系已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对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判断只能在与违法性和有责性判断的相互关联之中进行。


  

  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上述特征则表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一开始就不是纯粹形式的,它既蕴含了有责性的价值判断,又通过对各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判断最终得出行为是否违法的结论;它是从整体上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各个要件的统一。可见,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中广义的构成要件本身就是实质判断行为非价内容的规范评价的类型化形态。对此,不用像对待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究竟是无价值性的形式类型还是由非价评价内涵的实质类型的问题那样进行争论。相应地,对于这一具有实质判断内容的行为评价规范当然应该进行实质的解释。


  

  总之,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抑或是我国的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作为具有实质规范评价内容的类型形态而不是抽象类形而存在的,因此,从实质的角度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以之为内容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才是顺应构成要件的价值属性的合理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形式化到实质化的发展,要求对构成要件采取新的解释方式,即将传统的对构成要件采取形式理解的诠释方法,更替为从实质角度——即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一一来诠释构成要件的新方法。


【作者简介】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质的犯罪论”(项目编号:07BFX055)的阶段性成果。
Vgl.Beling,Die Lehre vom Verbrechen,1906.P.112.
Vgl.Beling,Die Lehre vom Verbrechen,1906.P.76,77,178.
M.E.Mayer,Der Allgemeiner Ted des deutsch strafrechts,Aufl.2,Heidelberg 1923.P.7、184—185.
Vgl.Edmund Mezger,Vom Sinn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Sonderadruck aus der Festschrift,1926.P.41—46.
M.E.Mayer,Der Allgemeiner Teil desutsch strafrechts,Aufl.2,Heidelberg 1923.P 186.
Vgl.Hegler,Die Merkmale des Verbrechens,in:ZStW,Band 36,1915.P 19—44.
Vgl.Edmund Mezger,Strafrecht.Ein Lehrbuch.3.unver?nderte Aufl.,1949.P.185—188.
Hans Welzel,Das Deutsche Strafrecht,Aufl.ll,Berlin:1969.P 62—63.
Hans Welzel,Das Deutsche Strafrecht,Aufl.ll,Berlin 1969.P.64.
Gunter Jokob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2.Aufl.,Berlin.1993.P.256
Claus: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 I.3 Auf.P 254.
Gallas,Zum gegenw rtigen Stand der Leher vom Verbrechen,in:ZStW,67.Band,1955.P.16—17.
Vgl.Beling,Die Lehre vom Verbrechen,1906.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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