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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全文】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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