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强调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借助法院之外的力量将案件分流出去,减少法院的案件压力,以司法为主渠道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趋于成熟。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这一点与民间调解、商事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渠道基本相同。由于司法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强制力,因此也成为其他各种渠道的最终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使之分流了大量司法案源:通过改革与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仲裁机制的关系,监督和维护仲裁机构的裁决:通过加强与工会、卫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联
系,建立解决有关争议的联合运行机制。人民法院还对自身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使用了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协调和解、司法确认等做法。司法机关所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化解纠纷的机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通过改革,一些制度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得到了完善,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得以推广,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诉讼调解理论和实践有了新发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逐步形成推广,有效地通过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怎么看
审判管理改革的科学化
管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比重并不算小,全国法院有1/3以上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各项管理工作,而各项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责的基础和保证。可以说,审判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效率的状况。其中,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是提高审判和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其目标是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适应社会发展、实现人民法院化解大量矛盾纠纷、激发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益探索。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务开始,至今已经开展了11年,尤其是在2009年中央提出加强三项重点工作的背景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围绕审判管理创新,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和回应。审判管理改革主要包括审判组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
在完善审判组织方面,《三五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近几年全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落实保障措施。上述措施有利于从根本上改进审判组织,促进各类审判组织切实发挥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