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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配置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它主要是考察司法资源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司法活动中去。司法资源配置既包括外部司法资源的投入增长,也包括内部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既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包括财力资源的配置以及审判职权的合理配置。
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面,人民法院大致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做“加法”,增加资源投入,扩大司法资源总量;二是做“减法”,在司法资源相对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降低部分个案的成本,使现有司法资源可以解决更多的案件;三是在内部挖掘“潜力”,提高司法效益。在司法资源不可能过分投入的情况下,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的运作方式的改革,寻求某种“集约型”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如果说第一种方式通过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在说服“外部”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那么后两种方式都是各级人民法院从内部探寻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法院内部来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至少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从具体的配置方法来看,司法资源配置应与纠纷的特点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相适应,这要求针对不同案件应投入不同的司法资源,应具体分清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而并非一概考虑降低案件的成本。从具体的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来看,以下原则值得参考:第一,从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局出发配置司法资源,应将司法资源主要配置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去。第二,根据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需求配置司法资源。上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侧重点不完全相同,大量的纠纷都是通过中基层法院解决的,司法资源也应该向中基层法院做相应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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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效率提高的程序因素
应当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我国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在过去的数年中,这些诉讼制度的运行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具体化、科学化、合理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也通过改革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相应调整。这实际上是根据案件类型调整资源使用,通过专业化、常规化、流程化来节省时间人力,合理使用资源。例如量刑改革、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工作原则、公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在督促、执行、送达、完善庭审方式和审判组织、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审限意识、努力解决案件超审限的问题等方面都开展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