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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产品也追求“物美价廉”

  

  对于司法效率问题,同样需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取得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大限度的保障,以及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提高司法效率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不仅要提高个案效率,更要实现司法的社会效益;不仅需要科学的制度,更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应从动态的、相对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而非静止的、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角度来理解司法效率;不仅要优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更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因此,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研究既是在为司法活动算“经济账”,更重要的是为司法活动算“法治账”。只有把“经济账”和“法治账”结合起来,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


  

  怎么看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进程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成本的降低会带来效益的提升,但是它的前提是不影响原有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转、保证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有相应的资源作为其财政的支撑。可以说,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就是有关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五纲要》中明确提出改革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主要包括明确的投入责任机制、合理的分类保障机制、严格的收支脱钩机制、规范的按标准保障机制、科学精细的管理机制。


  

  在投入责任机制方面,特别强调了省级财政和市、县本级财政的责任;在分类保障机制方面,具体又区分项目、区域、部门保障政策;在建立严格的“收支脱钩”机制方面,为了使政法部门实现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方面,提出政法机关取得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按预算级次全部上缴国库;在建立规范的按标准保障机制方面,提出办案经费标准要随着办案量和办案成本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在建立科学精细的管理机制方面,其目的是在增加对政法机关经费投入的同时,加强对政法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益。


  

  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法经费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这被认为是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在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方面最大的一次体制调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不过,它只是我国目前现实可行的一种改革方案。仍需要强调的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并不是通过法院内部的改革就能完成的,实际上,它是与我国社会的发展、政法机关在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密切相关的。经费保障的落实情况仍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及财政收支状况紧密相连,因此,从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今后有必要视具体情况将逐步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预决算制度纳入长期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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