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产品也追求“物美价廉”
——怎么看司法成本与效率
黄斌
【关键词】正义产品;司法成本;效率
【全文】
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追求,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一直都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回应党中央提出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了一系列与司法效率有关的改革措施。近些年来,按照《三五纲要》的要求,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有效途径。这些探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断做“减法”,减少司法需求,分流部分案件,比如“大调解”、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等等;二是不断做“加法”,增加司法供给,比如通过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增加投入,运用科技手段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审判资源的投入等等。这些探索为各级法院追求“物美价廉”的正义产品奠定了良好基础。
怎么看
司法“成本与效率”对立统一
我国目前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是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长,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20余万件,同比上升4.4%,可见,这种增长的趋势目前仍在继续,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了研究者和各级法院的视野,成为司法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司法成本问题已经从时间成本扩展到物质成本,又从物质成本扩展到包括精神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研究。
对于司法成本的分类已有多种。比如将司法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比如分为财政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绩效评估标准来看,时间成本一直是司法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力成本也占有一定地位。有的法院也开始计算审判工作的财政成本,如案均耗资。可见,目前受到重视的还只是一些可以量化的成本,而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尚未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不过,尤其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仅要考虑经济成本,更要考虑开展司法改革本身所需付出的制度成本,需要区分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付出的特定成本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