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由此可见,对犯罪本质的认定,不能仅从刑法文本的规定着手,而应前伸于该刑事法律规范所旨在保障的相应民商事法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之中,而行政法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繁多、内容庞杂、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又决定对行政犯罪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认定需要由专业人士来进行。因此,在行政违法性尚未确定之时,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就存在疑问。总之,将本质上符合公共行政的价值观念、实质上契合经济、行政的法治精神,但在行政法的形式文本规定上付之阙如的合法经济、行政行为论之以刑法上的犯罪,进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既有悖于法秩序的统一,也与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审查以行政专业知识的运用为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至为重要。前者决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后者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于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因此,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行政责任的追究却并不苛求行政违法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正因为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与刑事司法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形式、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刑事先理”的程序适用原则可以保证刑事证据的及时收集与审查,并且经刑事司法程序采信的刑事证据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在随后启动的行政处罚程序中直接适用,从而可以节省行政处罚成本、确保行政程序的便捷、高效。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事情无不在行政权的作用范围之内,以行政功能的积极化、扩大化和复杂化为特征的行政国家时代,不仅实现了行政法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化,而且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行政管理领域分工的细化和深化。[6]也正因为如此,行政法规范性文件的数量高居法律体系部门法榜首,并且种类繁多,差异极大。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管理为例,它既涉及各类产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又涉及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分工与运行:生产领域的打假属于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而销售及市场领域的打假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但是,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是为了销售,而销售又离不开生产,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环节和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犯罪中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大量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大量存在于经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对这些证据的收集审查既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又需要丰富的行政执法实务经验。因此,行政犯罪中涉及行政专业性知识的证据即便是由具有专业性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来收集与审查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遑论总数远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检、法人员。


  

  综上所述,在专业分工日趋精细化的现代社会,行业之间的差异以及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使得专业问题必须依赖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人生智慧和实务经验才能得到高效、合理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行政优先”的程序适用原则,既是对行政犯罪本质的科学回归,也是讲求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囿于行政犯罪纷繁复杂和特定情境下的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行政优先”的程序适用原则只是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等行政犯罪时适用法律程序所应秉持的一般原则,对此不能搞绝对化。在因行政处罚已过追诉时效而导致行政处罚权归于消灭等特殊情况下,“刑事先理”原则无疑是对“行政优先”原则的有益救济和补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